常某下岗后思想消极,不求进取,经常酗酒、撒谎、殴打妻子,妻子不堪忍受,三次起诉到法庭要求与常某离婚,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原告赵某与被告常某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生育一男孩。2004年被告常某下岗后开始酗酒,并伴有撒谎、殴打妻子的恶习,夫妻二人常吵架生气。2007年6月,原告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庭调解,被告常某写了书面保证不再酗酒、撒谎、殴打赵某,原告赵某撤回起诉。但事后不久,常某依旧恶习不改,原告赵某再次将常某起诉到法院,法庭考虑到双方夫妻感情还有和好的余地,遂判决不准离婚。
常某不珍惜夫妻感情,也没有把握法院给其缓和夫妻感情的机会,依然我行我素,恶习不改,原告赵某遂第三次起诉到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法庭遂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