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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在诉】以“爱”之名, 耐心化解抚养权变更纠纷

  发布时间:2025-08-08 17:29:16



夫妻缘尽各西东

子女情牵意未终

父盼膝前欢语绕

母期身畔爱无穷

法鉴双亲皆赤诚

量衡最利少年童

原告杨某(母亲)与被告刘某(父亲)于四年前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双方协议约定女儿小刘(化名,现年已满12周岁)由父亲刘某抚养。然而,随着孩子逐渐长大,她多次向母亲杨某表达希望随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杨某认为,孩子已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其意愿应得到尊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  

但刘某态度坚决,认为杨某经济条件不稳定,且孩子一直跟随刘某生活,因此拒绝变更抚养权。双方矛盾自离婚时便已埋下,多年来因探望权、抚养费等问题争执不断,此次诉讼更是让冲突升级。

面对这一棘手案件,承办法官并未急于作出判决,而是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从小刘本人意愿、村委会、学校以及原被告双方着手,多角度展开调查和调解工作。

首先,法官通过与小刘沟通,了解到小刘及其弟弟日常跟随奶奶在父亲刘某家中生活,生活支出均由父亲刘某支付。其次为全面掌握被告刘某的实际抚养条件,法官主动联系其所在村委会,详细了解刘某的经济状况、居住环境及日常对孩子的照顾情况。经调查,刘某系大车司机,对孩子学习生活较为关心,家庭氛围较好。最后,法官联系小刘所在班级的班主任,了解到小刘学习成绩平稳,未见异常,且小刘平时生病由其父亲刘某照顾,学习、请假等情况也是其父亲跟老师进行沟通。 

多方走访了解具体情况后,法官一方面向刘某耐心解释《民法典》第1084条:“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并强调,法院在审理抚养权案件时,核心考量因素是子女的最佳利益,而非父母的个人情绪,同时法官以“孩子成长需求”为切入点,引导刘某理解小刘对母爱的心理依赖。另一方面,法官与原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多次沟通,分析直接变更抚养权可能带来的问题,如孩子转学问题、探望权问题等,建议原告考虑现实因素,权衡利弊,避免因诉讼激化矛盾,对孩子心理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建议其以更缓和的方式实现共同抚养。 

法官了解到小刘目前正面临中考大关,便以此为切入点,劝告原被告,作为孩子父母,应共同努力,让孩子感受到来自父母的爱,最大程度减少此事对孩子学习的影响,共同鼓励孩子努力奋斗。

经过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考虑到孩子的成长,选择了折中方案,并达成调解协议:小刘的抚养权仍归父亲刘某所有,法律上不进行变更;实际抚养方式灵活化,在保障孩子安全、健康以及告知刘某的前提下,小刘可每月跟随母亲生活四天,其他时间原告杨某在每晚九点之前将小刘送回被告刘某家中;小刘跟随原告杨某生活期间的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跟随被告刘某生活期间的费用由被告刘某承担。

以“爱”之名,护佑成长。法官通过耐心调解,避免了“一纸判决”可能带来的亲情撕裂,既考虑到了孩子的情感需求,又考虑到孩子后续生活、学习保障,从多角度出发,真正站在孩子的角度寻求最优解,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郭世冉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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