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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在诉】以调促和法官巧解“玻璃”案 实质解纷企业双赢再合作

  发布时间:2025-08-08 17:36:48


商海往来本为利

履约失信起纷争

卖盼货款及时到

买期货物优且廉

法断是非明权责

权衡利弊护营商

(通讯员  清丰县人民法院谭志帅)原告某玻璃公司与被告盛某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于一年前签订玻璃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一批建筑用玻璃,被告需在合同签订3日内支付20%合同价款作为预付款。余款在原告提供货物之前提前付款,付一批款发一批该批款项对应数量的货,直至货款付清,玻璃发完。

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预付款,原告按约将玻璃送至被告工地,被告验收后签字确认,但到期后货款并未支付完毕,剩余款项以“玻璃价格有所下降、预付款交完后原告供货太晚”为由拖延支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则认为,被告在付完预付款后,距原告供货时间相隔较长,并且中间也支付过货款,原告还有剩余楼盘的玻璃未供应,原告不应以起诉的方式索要货款。

承办法官聂剑杰受理案件后,并未简单依据合同条款下判,而是秉持“公平公正、促进交易”的原则,从合同履行细节、货物实际状况、双方合作背景等多方面展开调查与调解。

首先,法官调取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及附件,明确具体约定范围;随后前往被告工地,现场查看玻璃的交付及安装情况,发现确实还有部分楼盘的玻璃没有安装,且被告已将玻璃用于施工,玻璃质量未出现问题;同时,法官向双方业务经办人了解履约过程,得知原告延迟供货系因玻璃系定制品制作周期较长,且在诉前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向被告催要过货款。

掌握情况后,法官一方面向被告释明《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指出其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同时结合行业惯例,说明玻璃作为定制品具有特殊性,其他客户不能使用。法官与原告沟通,建议其考虑双方曾有合作基础,玻璃价格确有下降,适当让步以加快款项回收,避免诉讼周期过长影响资金周转。且据原告所说,剩余未向被告供应的玻璃已经划好,双方若因此纠纷导致合同解除,将扩大不必要的损失。

法官注意到被告工地正处于赶工期关键阶段,若因纠纷导致后续供货中断,可能造成更大损失,遂以此为切入点,劝说双方:“生意往来以信为先,僵持不下只会两败俱伤,不如各退一步,既保障货款回收,也不耽误工程进度。”

经过多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被告于2025年6月8日前支付剩余货款121545.45元,原告自愿放弃逾期利息;对于双方于2024年5月21日签订的《玻璃购销合同》继续履行(1#、5#、8#号楼的玻璃,继续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单价下调为75元每平方米)。

以“信”为基,护航营商。法官通过耐心疏导,避免了“一判了之”可能导致的合作彻底破裂,既维护了合同严肃性,又兼顾了实际履行中的合理情形,在法理与情理之间找到平衡点,助力双方企业持续向好发展。

责任编辑:郭世冉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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