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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法说法】轮胎爆炸伤手!高风险作业中,“小心”才是免责盾

  发布时间:2025-08-18 11:24:29



指挥故障车进厂维修,本是汽修店老板张某的日常工作。然而,一米开外,一声突如其来的爆胎巨响,却让他的右手瞬间被炸伤。谁该为这起发生在修理门市前的意外负责?是驾驶着“带病”轮胎驶来的车主赵某,还是本应“专业”避险的修理店老板张某?

原告张某在村内经营一家汽车修理门市。被告赵某自述2024年7月2日驾驶货车时发现车胎有问题,遂电话联系原告要求原告为其维修汽车,原告让被告将货车开到原告家汽车修理门市。根据原告提供的修理门市监控视频显示,原告站在车辆副驾驶门边用右手指挥被告将车辆往里开,该车的右前轮突然发生爆炸,原告的右手被炸伤。庭审中原告亦自述其距离被告车辆有一米多远。受伤后,原告住院治疗10天。经鉴定,原告张某误工期为105日,护理期为10日,营养期为10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系车辆修理门市老板,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轮胎修理工作,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专业的汽车修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具备风险预判能力,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有清晰认知,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原告了解车辆轮胎鼓包的情况后,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采取防护措施,被突然发生的爆胎炸伤右手,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而被告作为驾驶员,其车辆轮胎鼓包导致爆胎风险显著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但被告仍驾驶故障车辆行驶至原告处的修理厂,故被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6045.9元。

汽修人的“专业”二字,自带“高度注意义务”的分量——评估风险、规范操作、强化防护,不是选择题,而是必修课,少一步就可能多一分责任。车主也需警惕:故障车辆的每一公里,都可能让“小问题”变成“大责任”。安全与责任从无侥幸,谨记守住专业底线,绷紧安全之弦。

责任编辑:王佳琪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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