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当手持明确的欠条却讨不回欠款时,问题可能出在“时间”上。近日清丰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的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手握二十年前的欠条索要饭费欠款,却因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最终败诉收场。这个看似“理直气壮”的维权案例,恰恰暴露了债权人因忽视时效规定而错失权利保护的常见问题。
基本案情
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多次在原告王某经营的酒楼饭店消费,至1995年4月,共在该饭店消费8000余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原告称,因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遂诉至法院。庭审中王某提交了欠条作为核心证据,某村民委员会辩称该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诉称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条中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不以当事人是否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前提,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规定,应当自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于2025年起诉,已超过法定的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限,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予保护。故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现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官说法
债权人应及时行使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协商、催讨、起诉等方式主张债权,避免因拖延导致权利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即使碍于情面未立即起诉,也需留存催款记录、对方承诺还款等证据,以中断诉讼时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欠条并非债务的“保护伞”,及时维权才是保障债权实现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