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某系案涉北京奔驰汽车的实际车主,原告和被告河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经济纠纷,被告河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翟某的车停放至其租赁的被告濮阳市某公司所有的停车场内,被告河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濮阳市某公司之间签订有《停车场车辆停放协议》。翟某与河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经济纠纷解决后,欲将自己所有的北京奔驰车辆开走,被告濮阳市某公司以其与河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原告将车开走的请求,双方成讼。
原告翟某要求两被告立即返还其车辆并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被非法扣押期间的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当中,被告濮阳市某公司经被告河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停放原告所属车辆,经原告翟某和被告河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拒不归还,缺乏法律依据,系无权占有,原告有权请求返还。濮阳市某公司辩称其与河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并进行留置,该抗辩不得对抗车辆所有权人翟某,被告濮阳市某公司应另案起诉河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关于原告翟某主张被告按照每日350元租车标准赔偿车辆占有期间的损失,原告翟某和被告河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濮阳市某公司发出放车通知,被告濮阳市某公司若在收到法院判决后仍继续占有原告车辆,造成原告损失,则被告濮阳某公司应当赔偿原告违法占有车辆期间的损失,但原告诉求占用费用过高,法院酌定车辆占用费自2025年6月27日起开始计算,占用费标准参照当地经济水平与案涉车辆相同品牌日租金价格区间,酌定为每日150元为宜,判决被告濮阳市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原告的北京奔驰牌小型轿车予以返还,若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未向原告返还车辆,则自按照每天150元的标准计算车辆占有期间的损失至车辆实际返还之日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