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子女是父母法定的义务,抚养之责,不能因一纸离婚协议而落空。那么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按约定支付孩子抚养费怎么办?近日,清丰县法院马庄桥人民法庭审结了一件关于抚养费纠纷的案件,用清晰的裁判结果给出了答案,彰显了司法守护未成年人成长的坚定立场。
基本案情
原告刘小某的母亲李某与被告刘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3月25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于女方或女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探望孩子,应提前通知女方。离婚协议书上有李某及刘某签字捺印。但被告在离婚后,从未支付过原告抚养费,故此,原告诉至清丰县法院,向被告追索抚养费。
法院审理
无论离婚与否,父母任何一方始终都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希望矛盾得到彻底化解。在审理中,鉴于被告一直回避未到庭,法官积极联系其家人,共同做被告思想工作,不仅用情理解惑,从父女亲情切入,唤醒当事人责任意识,还坚持用法理释明,详细讲解抚养义务等相关规定,但被告仍以经济能力欠佳为由拒绝履行协议内容,最终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原告母亲在离婚后一直独自承担着直接抚养义务,被告作为父亲未提交明确的抗辩理由却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故法院在审理后及时进行判决,对原告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向被告追索抚养费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后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抚养费是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要的重要物质保障,对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尤为重要,抚养费的拖欠往往使他们的生活、教育受到影响,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父母双方都应重视抚养费问题,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首要目标,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同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强制的、持续的,不因离婚或者抚养关系的分配而免除,抚养未成年子女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逃避承担义务,作为父母应当一切以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用关爱和责任共同为孩子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承办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为抚养费类案件提供了良好示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