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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父女现裂痕 法官调纷止争暖亲情

  发布时间:2011-03-28 10:19:02


    3月28日,我院马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发回重审、历时一年多的离婚案件,在法官的不懈调解下,父女间的亲情裂痕终被修复,两人和好如初。

    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于1995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15岁,次女14岁。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矛盾,张某带着两个女儿回娘家居住,被告孙某也叫过原告几次,但原告及其家人均没有同意原、被告二人和好。2009年,原告张某的父亲在未征得被告的同意下将两个孩子改姓张。自此,双方矛盾加剧,双方家庭开始对立,时常吵架、对骂,闹得不可开交。由于两个女儿长期在外公家居住,被告一怒之下,开始拒付孩子的抚养费。2010年3月15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抚养两个女儿,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坚持婚姻家庭案件冷处理的原则,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将本案发回重审。在一、二审期间,双方情绪对立,互不相让,双方亲属也纷纷加入战团,并相互攻击。长时间的对立,让两个女儿对被告产生了误解,被告也认为两个女儿不认父亲,父女情感产生了深深的裂痕。一时间,夫妻情、父女情全无,一起简单的离婚陷入了长时间的诉讼漩涡之中。

    案件重审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主审法官遂把主要精力放在对被告的说服教育上,力争修复已经产生对立情绪的父女关系。主审法官认真分析矛盾症结所在,制定详细的调解方案。首先让被告认识到,在离婚诉讼中,因为两个女儿均未成年,家庭的破裂已经给女儿心灵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孩子年龄小,认知能力弱,对父亲产生误解也在情理之中。其次,告知被告抚养子女是做父母的法定义务,做父亲的必须主动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保障孩子正常的学习生活环境。同时,主审法官还主动和两个孩子谈心,抚慰孩子幼小的心灵,让她们认识到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父母离异是父母之间的感情不和所致,并非全是父亲的错。即使父母离婚后,父女的血缘关系不会断,父女亲情也不应产生裂痕,让她们理解父亲,不要怨恨父亲。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原、被告离婚后,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000元;同时,因原告身体有病,被告还补助原告10000元。由于被告主动支付抚养费,被告和两个女儿之间的关系也和好如初。

    在这起离婚案件中,法官不懈努力的调解,使父女的亲情裂痕最终得以修补,孩子的幼小心灵得以慰藉,长期的诉讼纷争得以解决。我院法官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定纷止争,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践行了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司法主题。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马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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