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往来守契约
货款拖欠起纷争
原告持据求清偿
被告拒庭弃抗辩
法以证据定是非
缺席判决明权责
基本案情
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建筑材料公司于去年下半年签订水泥销售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一批水泥,总价款109894元,合同明确“买受人直接将货款以现金或转账形式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水泥交付,2024年7月27日,原告为被告开具价税合计47811.9元的增值税发票;2024年9月27日,原告为被告开具价税合计51694.68元的增值税发票。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万元,剩余59894元货款未支付。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59894元及逾期违约金。
被告某建筑材料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后,未在法定答辩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开庭当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主动放弃了举证、质证、辩论等核心诉讼权利。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聂剑杰受理案件后,以“查清事实、精准裁判”为核心,首先,审查买卖合同原件及附件,确认双方对水泥规格型号、数量、价款、验收标准及付款期限的约定清晰明确,合同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其次,核实《发货明细》与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直接证明原告已全面履行供货义务。通过多维证据核查构建完整事实链,确保司法裁判不偏离客观真相。
法官在判决书中详细列明证据采信理由、事实认定逻辑及法律适用依据,既保障了被告对裁判过程的知情权,也为后续可能的执行程序奠定清晰基础。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某建筑材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某商贸公司货款59894元,并按同期LPR的标准,自2025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判决送达后,被告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缺席非“缺席”,司法有边界。法官在被告放弃诉讼权利的情况下,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与事实还原,既避免了“因一方缺席导致事实不清”的裁判风险,又以明确的权责认定维护了买卖合同的契约精神,更向商事主体传递了“履约守诺是义务,逃避诉讼无意义”的司法导向,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筑牢了司法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