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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萱草花开·孝法同行】附条件调解破僵局 11万现金背后的司法温度

  发布时间:2026-04-01 08:49:12



一场交通事故,让年过六旬的李大爷深陷困境,两处十级伤残,而肇事者邵某的车辆没有投保,其本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怎么办?

面对这一僵局,清丰县法院法官们的一场“附条件”调解,用司法的智慧与温情,为老人托起了希望的底线。

初接案件:一个“执行不能”的隐患

拿到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时,承办法官张慧第一反应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后果堪忧”。

六十多岁的原告李某因事故造成两处十级伤残,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逾15万元,诉求明确、证据充分。但问题出在被告邵某身上——邵某驾驶的机动车没有投保任何保险。这意味着,全部赔偿款都要从邵某个人口袋里出。

如果一判了之,支持原告的诉请,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但判决之后呢?邵某是一个普通务工人员,银行账户余额寥寥无几。六十多岁李某可能会陷入“胜诉却拿不到钱”的困境,而被告则可能因无力偿还而被列入失信名单,一个家庭就此陷入深渊。

“这个案子,绝不能一判了之。” 张慧法官暗下决心,一定要为这位六旬老人找到一个能真正拿到钱的出路。

双方对峙:组织调解陷僵局

第一次组织调解,双方针锋相对。原告李某家属情绪激动:“我父亲已经六十多岁,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好几根肋骨骨折,肩膀也有损伤,钱不能少!”

被告邵某愁容满面:“法官,我不是不想赔,我是真拿不出这么多钱。我的车跟我的生计息息相关,现在因为没有交保险,车还在交警大队扣着,再跟亲戚借,顶多能凑出十万……”

承办法官认识到:邵某并非想赖账,而是确实履行能力有限;原告也并非不通情理,而是担心拿不到钱。双方的分歧,本质上不是“该不该赔”,而是“赔多少”和“能不能给”。调解初期,承办法官一方面向被告释明未投保交强险的法律责任、伤残赔偿金等项目的计算依据,也讲明被告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同时又向原告告知依法维权的边界。

群策群力:于胶着处寻求共赢方案

调解陷入胶着时,立案庭庭长闫军景为此案顺利解决提供了关键性意见。她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个案子的症结在于原告对被告履行的不信任。我们要设计一个既能给被告压力、又能让原告安心的方案。”

闫军景庭长亲自参与了对原告的释明工作。她耐心地对原告说:“老李,我们理解你的难处。但邵某的情况,你也看到了,即使进入执行程序,也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现在他愿意凑11万,而且是三天内现金给付,这个诚意你要看到。如果被告未能按时履行,则还要求被告按原金额进行赔偿,你看这个意见怎么样?”

闫军景庭长的这番话,既讲清了利弊,又让李大爷看到了法院为他设计的“安全网”,原告的态度开始松动。

柳暗花明:附条件的“杠杆”设计

在庭长的助力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附条件的调解方案:被告邵某在三天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11万元;若逾期未付,则赔偿金额恢复至原主张的数额,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这个方案的精妙之处在于:它用诉求的判决预期,倒逼“11万”的即时履行。对原告而言,这是“保底条款”——拿到现金最好,拿不到也有原赔偿金额兜底;对被告而言,这是“紧箍咒”——只有按时履约,才能避免更大的损失。

双方最终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第三天,邵某来到法庭。他手里提着一个布袋,打开后,是一捆捆扎得整整齐齐的现金。“法官,我凑齐了。这11万里,有我跟亲戚借,有我老婆从娘家拿来的,……”邵某的声音有些沙哑,“我知道错了,没买保险害人害己。这个钱,我必须按时给,不能让法院的工作白做,也不能让原告寒心。

承办法官立即通知李大爷到场。当李大爷接过现金,一张张清点完毕,一直紧缩的眉头终于舒展开了。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如我在诉”就是要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调解不是“和稀泥”,而是要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优解。清丰县法院通过“附条件”的调解设计,用司法的智慧与温情,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探索出一条“刚柔并济”的新路径,让冰冷的法律条文转化为温暖的司法实践,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王佳琪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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