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我院和解执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申请执行人李某、耿某领到了损害赔偿金2300元。
2010年8月8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摩托车行至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某村附近时,将在其前面骑自行车的的被害人耿某撞倒,并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将耿某拉至路边的树林里欲实施抢劫,耿某丈夫李某赶到将张某抓获。
2010年12月28日,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耿某各项损失共计2339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耿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及时去被执行人张某家中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到张某的父母意见非常大,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张某是在喝醉酒的情况下撞到了被害人耿某,并没有对其进行抢劫,而且李某在抓获张某过程中,将张某打伤,事已至此,张某不应再赔偿李某、耿某损失。张某的父母还表示,如果强制执行,就不要再找他们了,他们也不管张某的事情了,等张某出狱后找张某吧。
执行法官面对张某父母的抵触情绪,并没有一走了之,而是先从情理上做工作,告诉其父母张某还年轻,以后的路还很长,并且张某是家中独子,如果父母不管不问不理,等张某服刑完了,法院对他再采取强制措施,无异于是二次打击,不利于他以后更好的走入社会,以后还免不了父母去管这个事。执行法官看见张某的父母都低下头默默不语,就趁热打铁再从法理上做工作,告知其父母此事追究其根本,错在张某,张某的行为首先是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这是不争的事实,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其次对受害人造成了伤害,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在抓获张某过程中造成张某受到一定损伤,那也是不能超出一定范围的,如被害人防卫过当,张某可以要求得到赔偿,而事实是张某并没有说自己受到损害,还表示了认罪伏法,愿意赔偿受害人损失。经过近两个多小时的耐心化解,细心疏导,张某父母终于表示为了张某能安心服刑,早日出狱,愿意与被害人协商解决。执行法官立即联系上了被害人李某、耿某,双方达成协议,张某的父母替儿子赔偿受害人的损失2300元,余款李某、耿某自愿放弃,不再追究。一起因抢劫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得到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