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院不断探索和运用适合未成年人犯罪的庭审方法,实行圆桌审判,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对未成年人犯罪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积极开展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感化失足少年。我院始终把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工作放在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来抓, 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积极探索庭审工作方法,从庭前做好社会调查入手,了解未成年被告人家庭环境,分析犯罪原因,将教育贯穿审判活动全过程,把每一次庭审当成一次法制教育课。同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状况的特殊性,判决时依法选择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改造的刑种、刑期和执行方式,把握好处罚尺度,做到罚当其罪,兼顾教育其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圆桌审判”缓和气氛消除抵触。为消除未成年被告人开庭时的紧张、恐惧心理甚至抵触情绪,便于庭审帮教,我院专门设置了少年庭,试行“圆桌审判”。审判人员与被告人、公诉人及辩护人围绕同一圆桌,被告席的对面就是“圆桌审判”台,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审判台,整个法庭看起来更像一个会议室。“圆桌审判”实行以来,宽松缓和的气氛减轻了未成年被告人恐惧与抵触的心理,“零距离”接触增强了法官与未成年被告人感情沟通和交流,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寓教于审”关爱未成年人犯罪。我院紧紧抓住庭审这一有利时机,对未成年被告人作有针对性的教育。在庭审前坚持做到“两个一次”:一是与被告人见一次面,在告知其诉讼权利的同时,了解其犯罪原因,进行庭前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从心灵上对犯罪后果有所触动。二是与法定代理人谈一次话,掌握第一手材料,把握其犯罪根源,为庭审教育作好充分准备。在庭审时,审判人员注意审判语气、语调和提问的方式,对有明显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罪犯,采取灵活有效的审问方式,使感化教育在庭审中取得突破性成效。
四、判后延伸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为预防未成年罪犯重新犯罪,该院克服就案办案思想,加强判后延伸工作,巩固审判成果。一是建立未成年罪犯登记跟踪考察制度。为每一名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登记造册,承办法官负责跟踪,督促监护人与学校、民政部门、公安、居委会等合作,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矫正力度。二是建立回访制度,使管教落到实处。该院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对被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单处罚金的未成年罪犯实行回访,发现问题,及时与监管人、社会基层组织等沟通,预防未成年罪犯重新犯罪。三是努力促安置。为防止未成年罪犯在回归社会后因受到社区邻里、就学、就业等多方歧视而重新犯罪,积极协调帮助解决他们在就业、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托社会积极营造有利于他们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五、严格把关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院严把程序关、事实关、法律关,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前明确告知被告人有关诉讼权利,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对未请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全部不公开审理;严禁新闻媒体报道、披露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照片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规范庭审秩序,增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诉权保护。在审判中注重对相关事实的把握,重点是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实施犯罪有无从轻或减轻情节,查明犯罪原因及相关情况,正确适用法律,坚持用足用好“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