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近日成功调解一起储蓄存款合同一案。被告清丰县某银行当庭支付原告张某本金1000元及利息300元,其他损失200元,共计1500元。
1990年11月18日原告张某在被告清丰县某银行存款1000元,定期1年,利率7.2‰。当时原告把存折放入一条铺在小床上的被褥里,由于被褥一直闲置在小床上,后来竟然忘记,2010年7月份发现该存折,时间长达近20年。原告持存单找被告单位20余次要求被告支付存款及利息,被告以存单时间较长、是手填存单、原告可能通过挂失已领走、底帐查不到、需向上级行汇报种种理由拒绝。无奈,原告于2011年3月7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存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1708.8元,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00元。
该案到庭后,由于标的额小,案情不复杂,法官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在庭前,多次通过打电话、到原被告单位给原被告双方做工作。最终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一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