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上级法院统一部署,我院于2011年度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清理规避执行案件。为确保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我院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推出五项反规避执行举措,重拳出击“执行难”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力争改善执行环境,树立司法权威。
一是重点摸排,责任落实到人。我院要求执行局对历年的执行积案进行了重新排查,对超期(截止日期为2011年元月31日)未结的案件逐案登记,并确定以应该有履行能力但被执行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为财产设置障碍等方式规避执行导致案件无法执结的案件为执行重点,彻底摸清案件基数,为切实破解“执行难”奠定基础。
二是积极宣传,营造舆论氛围。我院自5月6日集中一周时间,采取发布公告、媒体曝光等形式,大力宣传最高院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意义以及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法律后果,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并与本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联系,进行专题报道,扩大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对活动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源头预防,严控财产信息。我院着重开展对债务人的提前告知工作,要求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环节中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等执行信息实现良性互动,对有给付金钱的民商事案件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环节制作格式化笔录,实行风险告知,对不申请财产保全、致使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而不能转嫁给法院承担,及时控制被执行人财产,从而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
四是建章立制,以制度保长效。建立严格的执行绩效评价考核机制,落实责任,保证整个活动高效有序地进行;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监督制约制度,重点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问题,加快办案进度,并着力解决执行积案问题。
五是因地制宜,加强调解工作。对审判实践中有可能调解解决的民商事案件,都进行调解,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症下药,因地制宜,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立案时,开庭前,庭审中,庭审后,甚至在宣判时都不遗余力地做当事人工作,努力促成调解,最大限度地追求案结事了,化解双方矛盾,降低民商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规避行为发生的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