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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人民法院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

  发布时间:2009-07-31 11:50:58


    近年来,清丰县人民法院继续坚持“三个至上”宗旨理念,不断深化落实科学发展观指导思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完善反腐倡廉长效机制,重点解决司法不廉、司法不公问题,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寓于法院各项工作中去,努力营造和谐、健康、发展的司法环境。2008年该院荣获“全省优秀基层人民法院”、“省级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一、教育到位、确保干警“不愿为”

    以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为主题,深入开展各种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干警的自律意识,强化自律信念,保障执法廉洁。在教育机制上,抓住在重大节日、干部提拔交流等特殊时期,及时在干警队伍中开展提醒预防教育活动;在教育对象上坚持“重点庭室重点教育、重点人员重点教育”,坚持对中层以上领导及负责审判执行业务的法官、管人管钱管物关键岗位的干部为重点,突出抓好法官纪律和审判执行纪律教育;在教育形式上,坚持灵活多样、注重实效。监察室坚持定期组织广大干警观看党风廉政建设电教片,结合典型案例开展司法廉洁大讨论大讨论,查原因,找教训,并要求写出心得体会。今年截至目前共组织学习12次,每位干警书写笔记5000字、心得体会3000字,观看警示片6部。

    二、制度健全、确保干警“不能为”

    结合该院实际,针对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认真排查,重点整治容易滋生腐败的“死角”,制定切实可行、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努力建立“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环节;认真落实审务公开、回避、人民陪审员、案件审理期限等制度; 实行大立案,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对立案、审判、执行、审限、结案等重要诉讼和执行环节进行全面监控;严格经费和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杜绝侵吞、占用或者挪用涉案财物的现象发生;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并形成案件质量评查与法官考核、纪检监察查处的联动机制,将评查的结果作为法官晋级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监督严密、确保干警“不敢为”

    为将制度落到实处,该院从工作实际出发,创新思路,加大监督力度。一是在院机关大庭安装电子滚动屏,做到廉政制度播出经常性,警示干警效果渗透性;实行大立案制度,诉讼文书由立案庭统一送达,减少了承办法官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保障了法官的司法廉洁性;二是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五个严禁监督卡”,实现“逐案监督、跟踪问廉、跟踪问效;三是建立案件回访制度,并将案件回访结果同绩效考评挂钩,作为个人业绩的评价标准因素之一。监察室定期以每个法官承办案件10%的比例进行回访,确定案件廉洁满意率必须达到100%,案件效果满意率达90%,回访形式为电话回访和走访,努力达到监察室对案件审理执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控,实现了监察工作对案件审理执行的逐渐渗透。目前,案件回访廉洁满意率与效果满意率均达100%;四是实行案件评查制度。评查组由纪检监察、审委会、立案、审监、研究室等部门组成,对上月报结案件从主体是否适格、案由是否正确、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实体审理是否公正进行严格评查,实现了纪检监察工作同司法活动的有机结合。五是建立“廉政档案”,对举报问题、查处情况以及上缴礼品、礼金情况予以记载,并将该项内容同绩效考评挂钩,做为年终评先树优依据。通过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聘请廉政监督员,召开律师座谈会,主动走访纪检、信访、检察等相关部门等方式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纪检监督职能;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检查,严禁设立小金库,违规收费,乱拉赞助和截留、占用执行款物的现象;参与对评估拍卖的监督,实行公开抽签选定拍卖机构,禁止法院工作人员及亲属参与本院委托拍卖的涉案财物的竞买活动;参与行政后勤事务的监督,督促重大经费开支、采购、基建等活动"阳光"操作。

    四、爱护法官、确保干警“不必为”

    在严格加强管理的同时,我院注重为干警创造和谐、清廉的工作环境。一是保证各庭、室、队、局的车辆运转、打字文印、文书送达等各项办公、办案费用,堵塞了不廉漏洞;二是对学习和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物质奖励,大力倡导崇尚刻苦学习、努力工作的清风正气;三是通过解决办公通信工具、兑现省级文明奖、健康检查、慰问看望老职工等措施,既落实了干警享受政策的待遇,又解决了干警个人的现实困难,焕发了干警的工作激情,减少了干警不廉洁因素,强化了干警的职务保障、经济保障和人身保障。

   “公生廉、廉生威”,清丰县法院通过纪检监察工作达到了抓审判强业务、带队伍树形象、建机制重预防的目的,以监督求质量,以改革谋发展,以纪检监察工作树立司法公信、促进队伍建设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协调发展,达到了全院工作的良性循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盛昌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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