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成功调解一起解除同居关系后孩子抚养权纠纷案件,原被告在法官的倾心调解下就孩子的抚养达成协议,避免了一起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切实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
原告谷某系南乐县人,2001年3月经人介绍与被告张某相识,继而走到一起,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7月12日原告谷某生一男孩。2002年5月被告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九年来,原告谷某独自将男孩抚养长大。被告张某假释出狱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不断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原告与孩子便回娘家居住,并于2011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同居生活、抚养孩子,要求让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张某接到原告谷某的诉状后,情绪激动,认为自己父母已病故,独自一人,现原告要求与其解除同居关系,亲人没有了、孩子没有了、家庭也没有了,活在世上没有意义,便扬言杀掉原告及其家人。
面对双方激烈对抗的矛盾,主审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原、被告双方的工作,重点做被告的工作。法官与被告张某某通过谈心沟通交流,并通过被告村的村干部、被告的朋友、亲戚共同做被告的情绪稳定工作。通过6次反复的调解谈心工作,被告的心情平静下来,表示只要原告让他抚养孩子,他可以不让原告承担抚养费,同时表示不再闹事,不再与女方纠缠。主审法官便做原告的思想工作,但考虑孩子现在才9岁,自出生以来便随其母亲生活,而其父亲长时间与孩子不接触,与孩子没有感情,如果强行让孩子随被告生活,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通过反复协商、调解,最后双方一致同意孩子由被告抚养,但暂随原告生活,待孩子十五周岁后再随被告生活,孩子随一方生活期间,另一方对孩子有探视权。法官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避免了这起案件矛盾激化,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城关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