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被告因原告重病未及时收回欠条,原告诉讼重复索要,法官细辩真伪,经调解终于使双方握手言和。
原告袁某与被告冯某系街坊,2010年12月因建房,冯某给袁某出具了一欠条,证明欠款3000元。开庭时,袁某手持欠条,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000元。被告坚决予以否认,称在原告患脑血栓住院时,已经将钱归还原告,只因当时原告病情严重,没有及时让原告出具收条而已。被告情绪激动,当庭用手指着原告鼻子破口大骂。主审法官见此情形,立即宣布休庭,将双方当事人分开,背对背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被告冯某告诉法官,当时还有其他人和被告一起去了,可以让证人出庭作证证实。主审法官又询问原告,袁某虽一直坚持说被告没有还钱,但其语气闪烁其词,眼神飘忽不定。见此情形,主审法官便从法律规定和邻里关系入手,对原告进行劝解:首先若证人出庭,原告就会败诉;再者,从良知上说,被告已经还钱了,不能再耍赖。经过1个多小时的劝说调解,原告道出了原由:“钱是还了,我年龄大了,身体又不好,一看欠条还在,就想出了这个歪点子”。主审法官看着原告拄着拐杖艰难地移动着,就又给被告做起了工作,冯某也被法官的真诚感动了:“你们对工作认真负责,对群众诚心相待,我作为原告的街坊,啥也不说了,我愿意再给原告200元营养费”。案后原告手拿200元,被被告搀扶着走出法庭,场面十分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