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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达成后拒履行 法官倾力执行终获解

  发布时间:2011-06-01 16:52:14


    2011年5月26日,经过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倾心调解,终于将一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和谐执结。

    2010年5月27日,清丰县法院受理了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该院法官调解,于2010年7月3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清丰县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被告李某自愿于2010年9月20日前付清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27900元及利息。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李某未履行调解协议。2011年5月4日,此案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交申请执行书,请求法院执行李某欠其贷款本金26500元及利息6678元,本息共计33178元。

    2011年5月5日,清丰县法院执行法官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申请人李某承认没有履行当时的调解协议,但是其辩称自己没有还款能力,面对此种情况,执行法官一方面多次跟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另一方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李某的财产,双管齐下,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其法定义务。执行法官于2011年5月25日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于2011年6月30日前履行完2010年7月31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该执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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