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4日, 清丰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王某也成为清丰县因醉酒驾驶入刑的第一人。
2011年5月11日13时40分,清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清丰县城关镇文化路执勤时,发现一车牌号豫J61700的黑色现代牌轿车行驶可疑,在对驾驶员王某检查过程中,发现驾驶员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带其到濮阳市公安医院,经检验王某血乙醇浓度为134.3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向该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知道酒后驾驶危险,抱着侥幸心理,饮酒后开车上路,且已达到醉酒程度,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