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清丰县法院首次运用电子邮件成功调解一起承揽合同案件。
原告清丰县某辣椒专业合作社于2011日1月4日与江苏省的二被告宋某和苏某在清丰县签定温室大棚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二被告于2011年1月9日开始给原告承建安装温室大棚约9224平方米,并由原告预付工程材料款24万元,竣工后付清全部工程款。但是二被告在未完成工程量的情况下,不与原告协商,擅自于2011年3月27日夜间不辞而别,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于2011年3月29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终止温室大棚销售安装合同;二被告赔偿原告剩余工程施工费5万元。
案件到庭后,根据原告的申请将被告宋某在中国某银行的存款1万元予以冻结。在开庭后,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的情况下,主审法官询问了原告的调解方案,原告做出让步,同意二被告赔偿损失4万元。由于二被告远在江苏,法官通过电话联系了被告,询问被告是否同意,被告宋某即给主审法官用信件寄来了被告方的意见。经过多次与原、被告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1、终止合同。2、被告宋某、苏某赔偿原告清丰县某辣椒专业合作社1万元。
为了减少被告的讼累,2011年6月27日,主审法官电话询问了被告的电子信箱后,用自己的电子信箱把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回证发送过去,二被告收到签字后,用特快专递把送达回证邮寄过来,这起涉及外地的案件便快速审结了。
电子邮件这种通过网络实现相互传送和接收信息的现代化通信方式,方便、快捷,不仅节省了当事人的开支,大大节省了双方当事人的宝贵时间,更有效地提高了司法调解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