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法院于6月15日,到案发地开庭,成功调解一起赡养案,不仅父母得以赡养,而且化解了兄弟之间、父母和儿子之间的近两年的矛盾,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杜某、栗某夫妇七十多岁,有四个儿子,2007年8月之前,四个儿子对父母都尽赡养义务,按时给父母零花钱、小麦、玉米,自2007年8月其中一个儿子去外地打工后,其中一个儿子对其兄弟整年不供养父母有意见,为使兄弟给父母寄钱,自己故意不给父母零花钱及相应的油、面,原告的另两个儿子认为其两个兄弟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不应只让他们两个供养父母,于是也不给父母零花钱、医药费和粮食。杜某、贾某夫妇无奈于2009年3月起诉到法院,要求四个儿子尽赡养义务。
法院受理此案后,多次给被告做工作,三被告认为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是应该的,但其在外打工的兄弟不尽赡养义务,自己也不尽义务。于是法院趁在外打工的被告回家收麦的机会,在原被告的家门口开庭,向四被告讲明了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个人应尽的义务,无论任何条件下都要尽的义务,兄弟之间更应该互相关心、互相体谅。最后在外打工的被告向父母道歉认为自己即使在外打工也应该向父母寄零花钱,同时也请哥哥对自己的行为谅解,另外三个被告在弟弟承认错误的情况下,也认为自己应体谅弟弟,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了四被告按时向原告给付零花钱、米面、油、平均支付医疗费的协议。
此案的在原被告的家门口开庭,不尽使案件顺利调解,化解了原被告的矛盾,而且教育了周围群众,起到了很好的法制教育和宣传的作用,收到了良好法律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