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9日,清丰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和解执结一起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清丰县商务局委托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执行清丰县纸房乡中学行政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一案,于2009年4月24日立案。案件移送行政庭后,行政庭法官立刻组成合议庭对清丰县商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认为清丰县商务局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行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可以强制执行。但是考虑到今年是全省法院系统的“调解年”,行政庭法官一致认为应当先做工作促使其主动履行。
在执行之初,清丰县纸房乡中学抵触情绪非常大,认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由建筑单位缴纳,征收他们学校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就不对。为稳定其情绪,法官认真倾听了被执行人的陈述,等被执行人把所有要讲的话都讲完,法官才说:“听我给你讲讲吧。”从申请人的执法过程以及执法程序讲到申请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然后又告诉他们,作为被执行人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你们没有行使这些权利,只有按决定书执行。被执行人最终理解了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官的工作,自愿缴纳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该案件的顺利执结,对清丰县商务局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工作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为其以后的行政执法树立了权威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