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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法院挖掘社会法庭多元特色 切实化解社会矛盾

  发布时间:2011-10-19 10:02:01


    我院充分发挥社会法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 “减压阀”作用,利用社会法庭“短、易、平、保”的特点,有效解决了大量基层社会纠纷,取得良好的社会积极效果。截至9月份,我院各社会法庭共调处矛盾纠纷330件,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的目标,使大量矛盾在诉前化解。

   “短”即时间短,我院充分利用社会法庭这一突出特点,院领导小组制定了专门的社会法庭工作台账登记制度,由立案庭安排专人将案件登记在册,案件的审结无固定程序限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随时解决纠纷,大大缩短了结案时间,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易”即易于接受,社会法庭具有自愿性、民间性、灵活性的特点,我院充分尊重当事人自行协商的意愿,采取上门受理、就地调解等方式充分洞悉民情、贴近群众,并且为当事人做好充分的保密工作。同时为方便当事人我院设立受理绿色通道,使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书面、口头等不同形式进行诉求,实现了法院快速受理、当事人易于接受的双赢局面。

    “平”即公平廉洁,我院充分发挥社会法庭群众自治、不带行政化的特色,在用人制度上坚持“愿管事、会管事、善管事、管好事”原则,选派热心参与工作、社会形象好、群众威信高的优秀调解员或是党政退休干部充实到社会法庭,通过采取例会学习、专题讲座等形式不断提高社会法官识别证据、认定事实、组织调解的能力。在提升社会法官法律素质的同时加大对社会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视与培训,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保”即保障社会法庭办案经费,我院针完善了社会法官经费制度,加大了对社会法官各项经费的保障力度,使社会法官下乡办案过程中的车辆经费,交通、就餐等费用得以及时解决,提升社会法官办案的积极性,并且设立专门的经费支出对能力突出、案件社会意义重大的优秀社会法官给予荣誉和一定的物质奖励,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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