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双方握手言和。
2009年5月19日,原告陈某(女,1967年出生)与被告赵某(男,1980年出生)在一起打麻将,被告用麻将将原告打伤。原告遂即被送往医院,花去医疗费3642元。原告于2009年6月9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964.38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于2009年5月19日在一起打麻将,起因不知是谁先骂的谁,被告抓起一把麻将砸到了原告的脸上,原告顿时鲜血直流,遂即被送往医院,花去医疗费3642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被告赵某给付原告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院外治疗费共计3300元,其他原告陈某自愿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