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现在成为一种时尚,二手车更是买家的“香饽饽”。但是,在买二手车时,法官提醒一定要小心谨慎。近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案件,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李某车款38000元;原告李某返还被告王某桑塔纳轿车一辆。
2008年7月20日,原、被告订立买卖协议,被告将一辆私家桑塔纳轿车买与原告,车款为38000元。协议约定,2008年7月20日前一切违章事故由卖方负责,车辆过不了户,退车、退款。2009年元月份,原告到濮阳市车辆管理所进行年审时发现,该车已停办一切手续,不予年审,不办理过户手续,因为该车系出租车,已过报废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退车事宜,被告一再推委。原告来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车款3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辩称,卖车时就让原告去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原告为了省钱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现过不了户责任在于原告,同时原告已开了好几个月,同时我买该车时一切手续齐全,并不知道该车属于报废车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本案中,原、被告在2008年7月20日订立车辆买卖合同时,均不知道该车属于报废车辆,原告支付价款,被告交付车辆后,在2009年元月原告对该车进行年审、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发现该车属于报废车辆,双方交易时对该车是否属于报废车辆均产生重大误解,被告在卖车时提供该车的权利登记证书也显示该车属于非营运车辆,但事实上该车属于报废车辆。故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该买卖合同应予撤销;况且原、被告双方有约定,如不能办理过户手续,退车、退款。被告以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不及时为由不同意退款的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