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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发布时间:2011-10-31 15:30:05


笔者对2008年——2010年审结的民事案件的做了一项调查,总结了一些基本经验,同时也发现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某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如审判人员严重不足,不能组成合议庭等,笔者简单的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存在的原因,并结合本院的工作实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提出供大家参考。

一、2008—2010年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人数。2008年清丰县法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人数为22人,2009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人数为23人,2010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人数为23人。(二)收结案数及调解数和涉及三农案件数。2008年我院受理民事案件1460件,审结1357件,调解结案905件,涉及三农案件89  件;2009年我院受理民事案件1316件,审结1258件,调解结案832件,涉及三农案件105 件;2010年受理民事案件2415件,审结2444件,调解结案1905件,涉及三农案件115  件。

二、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

(一)加大案件的调解力度,能取得较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首先应组织双方调解,凡能调解解决的,就不用判决的方式。这样既可以缓和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有利于人民的安定团结,也有利于执行。但调解必须坚持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不能“强迫调解”;必须坚持依据政策法律解决问题,不能无原则地“和稀泥”;任何民事案件,如经认真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就应当依法判决,不能久调不决。

(二)坚持巡回审判,能依靠群众,化解纠纷,提高法制教育的影响。

近年来,通过开展巡回审判,到纠纷的发生地和双方当事人的居住地开庭,审判人员进行就地调查,通过当地群众和当地基层组织查清案情、听取当地干部、群众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从而能够分清是非,统一认识。案件就地公开审理,不仅便利人民,有利生产,而且有利于向群众开展政策和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调解是处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方法。

(三)简化程序,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诉讼效率。

对事实基本清楚的案件,积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尽量当庭宣判,同时,对当事人双方一起到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的,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并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则直接开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及时判决,尽量做到当天立案,当天审结,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诉讼效率。

(四)开辟绿色通道,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某些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和交通事故案件我院开辟绿色通道。在立案时,加强对当事人的立案指导,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立案所需的材料,避免因材料欠缺而往返奔波,对生活困难的受害者及时缓、减、免收诉讼费,同时加强与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积极为当事人寻求法律援助。在审理过程中,主动审查确保开庭成效。部分当事人由于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缺乏、举证能力较弱等原因,经常漏列被告或是举证不全,严重影响了其权益的实现。为此,我院要求承办法官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切实增强办案的主动性,主动对案件情况、诉讼主体进行审查。查是否漏列当事人,如果漏列被告,则立即向原告释明,提醒其申请追加,或直接依职权追加,尽量避免重新安排开庭时间;查有无可供保全的财产,发现具有保全价值的车辆或其它财产,及时采取措施保全;查被告信息,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通过调阅事故卷宗、向承办交警了解情况等渠道,多方查找被告信息,再充分利用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被告到庭,尽量避免邮寄、公告送达,既节约诉讼成本,又缩短了送达时间。

三、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在人员配备上。民事审判力量薄弱,特别是基层法庭的审判力量薄弱,人员严重不足,每个基层法庭审判员最多二人,包括1名书记员,最多三人,如清丰县法院的6个基层人民法庭只有城关人民法庭、六塔人民法庭3人、马村人民法庭3人由2名审判员和1名书记员组成,韩村人民法庭、古城人民法庭、马庄桥人民法庭都只有2名审判员组成,6个基层法庭都无法组成合议庭,开庭时只有相互组合或请其他审判庭的同志帮忙,这些在审判工作中有违程序法。

(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1)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一方面结案,另一方面要求提高调解率,民事审判工作中,虽然法官首先组织当事人调解,但某些案件,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如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百分之九十八的保险公司不同意调解,因此对于审理此类案件的民事审判庭,提高调解率很难。在基层法庭,基层法庭人员少案件多,提高调解率和结案率存在矛盾。

(2)法官的培训不到位,基层法院经费紧张,上级法院的培训费高,基层法院负担不起,另在培训时间安排不恰当,安排在年底,各项审判工作繁忙,影响审判工作。

(3)当事人对法庭裁决的公正性理解不当。一是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缺少诉讼风险意识,因对证据收集、保护不善,甚至出现灭失证据现象,使本来有理的诉讼却输了官司,最终把败诉的原因归咎于法庭。二是对诉讼规则缺乏应有的了解,如超过法定期限起诉、举证、上诉以及申请执行等,认为责任在法庭。三是不通过诉讼程序却直接上访解决问题。把自己主张权利的希望寄托于某一级官吏身上。法官依法办案稍有不如意就上访,法官因此不敢下判。

(4)审判人员精神压力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制建设的加快,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人们更多地依赖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来解决纠纷,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乡村组织“新官不买旧帐”的现象,土地、相邻关系均引发纠纷,造成法院审理案件的压力增大。法院审理案件在各乡镇受到干扰,在案件上受各方面限制,特别是村委会和乡政府作为当事人时,法官的压力更大。

(5)暴力抗法时有发生。民事案件虽然都是一些琐碎的小事,好多都在起诉前,经过调解,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后才起诉到法院,因此当事人的情绪比较激动,民事案件审理中,很少配备法警。如果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就没有其他人员专门来维持审判庭内的秩序,防止不了意外事件的发生。对于大多数基层法庭,设备简陋,不法分子携带危险品进入法庭无从防备。

(6)拒收法律文书时间呈增多趋势。民诉法第78条规定的直接送达是最直接也是最常用的送达方法,但在实践中很难做到,农村案件的原告人大都是在百般追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走上诉讼之路的,受送达人大多以躲避的方式来回避法院的送达,不少当事人离家出走进城打工居无定所,有的原告人根本就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或联系方式,有的要往返数次才能送达,有的根本无法送达。在留置送达法律文书时村干部不配合。

(7)法官司法环境差。在现行体制中,判决书应由分管院长签发,审判员或者助理审判员所办案件,还要交由庭长审核后,再才由分管的院长签发。一个判决书签发下来,往往被改得面目全非,但署名仍然是原具体承办法官。法官行使审判权的不独立,导致一些办案人员有了依赖思想,认为案件有领导把关,办好办坏无所谓。大多数法庭只要在审理期限以内,一般都要等到有几个判决书后再集中拿去签发后打印,不利于及时、迅速结案。

(8)信息化办公自动化不能跟上审判工作的需要,未建立上下畅通的联络机制,未实现无纸化办公。

四、民事审判工作建议

(一)在人员配备上,法庭应按人口独立列编,每个法庭不得少于6人,或按人口的万分之零点五至万分之一独立列编。

(二)基层法庭应作为实体的科级单位对待,与县区局级平级庭长副庭长享受同级待遇。

(三)加强法官培训,上级法院把法官培训列入专项经费实行免费培训。

(四)法院经费单列,确保法院办案经费。加大对干警从优待警的力度。

(五)在选拔任用干部上优先提拔重用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基层法庭人员。

(六)缺编法院应按照中央对基层法庭核定政法和事业编制,对招考录人员优先到基层法庭锻炼。

(七)实现法庭与院机关办公自动化。配备警用车辆,摄像以及录音等办案所需要的设备,实现高效办案,实行全省法院办公自动化、全面联网、规范办案程序、统一办案标准。

责任编辑:L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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