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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完毕后能否再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

  发布时间:2011-10-31 15:31:44


案情:

原告周西九与被告濮阳市蓝盾实业开发总公司、被告芦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查明,濮阳市蓝盾实业开发总公司与清丰县电影院联合开发清丰县电影院商业住宅楼,被告芦军明以濮阳市蓝盾实业开发总公司驻清丰办事处主任的身份挂靠在濮阳市蓝盾实业开发总公司名下,是清丰县电影院商业住宅楼的开发商,1997年4月10日,周西九为芦军明垫付招待费3616元;1997年5月24日,周西九为清丰县电影院住宅楼垫付工程资金11470元;1997年7月28日被告芦军明为周西九出具一总条,共欠周西九15086元。同时因不能及时还款,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7厘。后原告催要被告不还,原告于2007年9月18日起诉法院,因被告缺席,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法院于2008年元月28日依法作出(2007)清民初字第562号判决书,判决被告芦军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西九本金15086元,利息50915元,合计66001元。被告濮阳市蓝盾实业开发总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周西九于2008年5月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08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查找不出原被执行人濮阳市蓝盾实业开发总公司、芦军明的地址,便对原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公告期满后原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周西九向法院提供了联合开发楼房合同及相关情况说明,以证明清丰县电影院东北角拐角处北楼二层及东楼全部归濮阳市蓝盾实业开发总公司所有。于2008年5月23日提出了查封申请,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依法查封了清丰县电影院东北拐角处东楼一楼从南起第六、七、八间门市房,并依法向清丰县电影院送达了裁定告知房屋被查封,清丰县电影院拒绝签收裁定,在查封期间也未提出任何异议。法院于2008年12月27日委托河南远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依法对所查封的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50295元。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委托河南金利得拍卖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拍卖,2009年3月23日经过竞拍周西九以50500元价格依法取得该查封房屋所有权。2009年3月25日法院依法作出办理过户手续的裁定,申请人周西九表示对余款不再追偿,该案件执结。

执行异议:

2009年5月25日,清丰县文化旅游局和清丰县电影院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反映两个问题:1、被执行的房屋产权属于清丰县电影院,该被执行房屋不属于濮阳市蓝盾实业开发总公司;2、濮阳市蓝盾实业开发总公司与濮阳市蓝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毫无任何关联的企业法人,濮阳市蓝盾实业开发总公司与清丰县文化旅游局及电影院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核实情况:

法院认真对清丰县文化旅游局和清丰县电影院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针对文化旅游局和电影院提出的问题,经调查查明:

1、清丰县电影院已于2008年4月21日对清丰县城关镇朝阳路东段路南(包括被执行的房屋)的房屋办理了大房产证,房产证号为2008字第2-0203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清丰县电影院。

2、濮阳市蓝盾实业开发总公司与濮阳市蓝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濮阳市蓝盾实业开发总公司于1990年4月1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是程明堂,该公司前身是经濮阳市公安局批准成立的劳动服务公司,于1994年5月21日更名为濮阳市开发总公司,后于1995年3月18日更名为濮阳市蓝盾实业开发总公司,该公司属于集体所有制,注册号是17399139,经营场所在濮阳市京开大道中段路西,注册资金是54万元,经营范围是汽车修理,汽车配件、消防器材、化工产品、建筑安装、装潢、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农副产品。该公司已于2002年7月18日经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濮阳市蓝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0年7月1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是边延林,该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有11位自然人股东出资,注册号是4109001000224,经营场所在濮阳市昆吾路中段路西,注册资金是3398万元,经营范围是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两个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没有任何联系。

3、联合开发楼房合同是清丰县电影院与濮阳市蓝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由濮阳市蓝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濮阳市蓝盾实业开发总公司与清丰县电影院并没有任何联系。

评析

1、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执行根据被依法撤消或变更,执行机关依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责令一方当事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以及孳息的活动或制度。本案中执行依据(2007)清民初字第562号判决书并没有被撤销或变更,因此不存在执行回转的情形,且执行异议应在执行期间查封裁定送达后依法向法院提出,清丰县文化旅游局及电影院在房屋查封裁定送达后并没有提出执行异议,因此建议对其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2、被执行的房屋是由濮阳市蓝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清丰县电影院联合开发的,并不是由濮阳市蓝盾实业开发总公司开发的,与濮阳市蓝盾实业开发总公司没有任何联系。被执行的房屋在2008年4月21日已经办理了房产证,产权人为清丰县电影院,法院将其予以查封并拍卖行为欠妥,建议对被执行房屋的(2008)清法执字第96号查封裁定、(2008)清法执字第96号拍卖裁定及(2008)清法执字第96号过户裁定予以撤销。

3、濮阳市蓝盾实业开发总公司于2002年7月18日经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该公司法人资格终止,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周西九于2007年9月18日诉濮阳市蓝盾实业开发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属于诉讼当事人主体不适格,(2007)清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濮阳市蓝盾实业开发总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是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周西九诉濮阳市蓝盾实业开发总公司、芦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责任编辑:L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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