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10000元。
2007年6月15日,因被告张某的儿子考大学急需用钱,就从原告唐某处借了20000元,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由被告出具了借据,经原告催要也不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
被告张某辩称,2007年6月15日借原告20000元是事实,但是一个星期后,原告说因办事用钱,让我先还给他10000元。我便于2007年6月22日上午,在我卧室内把10000元现金交给了原告,当时原告没带我的借条,他说条不在他那里,也没给我打收条,后来为防止不必要的纠纷,我及时给原告通电话询问此事,并做了电话通话录音,证实了还原告10000元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当庭提供电话通话录音,证明原告在电话通话中,已承认被告张某还了10000元,手机显示时间为2009年1月19日18时33分17秒,是对方唐某的号码。原告陈述称,对这个录音是当时我的录音不错,再一个录音内容不全,有删除。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在原告主张债权时,被告对所欠20000元负有偿还义务。关于被告是否偿还原告10000元的问题,手机通话录音清晰地记录了原告承认张某已还了10000元,录音是视听资料的一种,被告既然已承认了还款10000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原告称录音内容不全,有删除,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