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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手机短信错汇 状告银行被判驳回

  发布时间:2009-08-04 09:49:49


    手机作为方便的通讯工具,有时也会给自己带来一些麻烦。近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相信手机短信而错汇37420元的案件。

    2008年12月10日,原告李某因做生意,对方装完货后并让原告把货款向对方汇过去,这时对方打过来电话说把钱汇到某账户上,遂即原告的手机又接到一个信息,说是把钱汇到这个账户上。原告未注意到这个手机短信电话号码与对方的手机号码不一致。原告即在清丰某银行办理汇款业务,将一笔37420元的货款在汇到中国银行贵阳某支行,户名为王某的帐号内。这时对方发过来信息说,你怎么还不把钱汇过来。原告发现错误后,立即赶往清丰某银行要求撤销交易,清丰农行拒不撤销,致使错汇的款项无法收回。原告怀疑是手机短信诈骗,并在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该37420元已被公安机关冻结。同时,一纸诉状将清丰某银行及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37420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8年12月10日,原告在清丰某农行处办理汇款业务时,将一笔37420元的货款错汇到中国农业银行贵阳某支行户名为王某、卡号为2358……的账户内。原告首先填写银行卡存款凭条,并对填写内容签字确认。在原告交过手续费后,清丰某银行根据原告指示和要求,通过网络瞬间将款项转至原告指定的银行卡,双方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也随即终止。原告在发现错汇后,要求清丰某农行撤销交易。清丰某农行以不符合抹帐交易为由而拒绝。清丰某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没有过错。

  2008年1月27日,被告王某因身份证丢失,王某于同月31日在《深圳特区报》刊登了遗失声明,其一直在深圳工作,期间从未去过贵阳,中国农业银行贵阳某支行户名为王某,2358……账户,系他人冒用其身份证信息所开,并提供2008年1月27日的《深圳特区报》,证明其刊登了遗失身份证的声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王某有向其传递虚假转账信息,并在中国农业银行贵阳某支行虚设账户的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在办理银行卡存款业务时,详细填写银行卡存款凭条,并对填写内容签字确认。被告清丰某银行根据原告填写的存款卡凭条的内容办理银行卡存款业务,其操作程序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王某有故意虚设账户,骗取其钱财的行为。原告的财产损失,是由其自己的失误,未尽到注意义务所致,故其要求被告清丰某农行、被告王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在中国农业银行贵阳某支行户名为王某、卡号为2358……账户内的存款37420元归原告李某所有;驳回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清丰县某支行、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盛昌    

文章出处:城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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