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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法院五记重拳解决执行突出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22 09:35:15


    10月初,我院在认真总结执行工作经验、准确把握执行工作形势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打出破解执行问题组合拳,解决执行实践中存在的现实困难,促进执行工作依法、公开、及时、高效开展,争取社会、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

    一是邀请当事人参与法院执行活动。逐案书面邀请当事人见证和监督法院的执行行为,消除当事人对法院执行活动的误解,当事人不愿参加的,要有邀请参与的相应记录,不得强制当事人参与,当事人参与的,坚决杜绝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让当事人承担执行过程中的支出费用,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对当事人参与执行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发现违规收费的,严肃处理,确保当事人轻松明白见证执行。

    二是畅通当事人沟通反馈渠道。立案阶段,主动告知主管院长、执行部门负责人、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设立执行电话专线,24小时值守,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主管院长、执行部门负责人、承办人反映执行情况、提出执行请求,对于申请人的请求事项,承办人员要及时落实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的,主管院长、执行部门负责人要另行派人办理。

    三是推行执行日志作法。承办人员接收案件后,根据案件情况制定执行方案,建立执行日志,如实填写每次执行活动情况,执行日志内容要与相应的法律文书、执行笔录、现场照片相对应,并附卷备查,执行部门负责人每周核对执行干警的执行日志,了解办案进度,知晓办案进程,督促办案效果,执行部门负责人每两周向主管院长汇报一次执行日志运行情况,便于院领导掌握整体工作情况,实现干警出工、出力、出成效,领导知因、知果、知情况。

    四是最大限度做到执行公开。将执行案件流程中承办人的工作期限的规定,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公开,案件承办人在流程管理的各个阶段规定期限届满时,要将该阶段的案件执行情况全部如实告知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

    五是执行不尽职的换人执行。当事人对承办人员的办案效果、司法礼仪、司法作风不满的,可以申请换人执行,对于当事人的请求,不审查、不研究、不拖延,及时更换承办人员,主管院长、执行部门负责人也可以结合案件办理情况,调整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员,因工作不尽职被请求或调整案件执行的干警,在绩效考评中扣除相应的绩效考核分值。

    10月份,我院共收案73起,执结57起,结案率为78%,比9月份提高了12个百分点。尚未执结的16起案件有6起是因客观原因不能执结,其余10起案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当事人对我院的执行表示理解。通过这一做法,真正实现了当事人和法院的互谅、互信、互动,效果进一步凸显。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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