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勇和冯某胜诉被告宋某追索劳动报酬一案,经我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我院依照双方的调解内容制作了民事调解书:被告宋某于2011年9月12日前,分别偿还原告冯某勇和冯某胜现金3230元和4457元。但被告宋某截止到还款之日仍未按照协议还款,原告冯某勇和冯某胜于2011年10月2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同日立案。
我院于2011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告宋某远在北京打工,我院执行干警找到宋某家属签字,并邀请当地村委支书做见证人,将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情绪很激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我院针对申请人情绪不稳定的现状,情法并用,多次向申请人解释,一定会尽力做好被执行人的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多措并举维护好申请人的权益。
针对被执行人远在北京打工,长期不回家的现状,我院多次通过电话、QQ、邮件联系被执行人和其家属,用心、用情、用法疏导被执行人躲避的心态,同时,积极与当地政府取得联系、加强沟通、争取支持,最终被执行人答应于2011年11月28日回家并与法院联系,积极筹备申请人的执行款。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本着“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做好申请人的情绪稳控工作以及执行款项的落实工作,多措并举维护农民工权益。
一、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在该案件中,积极与当地政府联系,讲明情况,争取支持,随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行踪和财产,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变被动为主动,提高执行效率,为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奠定基础。同时,将这一信息向申请人讲明,取得申请人的理解,维护法院“司法为民”的形象。
二、情绪稳控和案件执行并进。在该案件中,我院一直注重申请人的情绪稳控工作,法、情、理并用,用心疏导、用情沟通,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执行进度,从工作细微之处下功夫,遏制信访隐患的发生。
三、巧用社会关系促工作进展。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针对被执行人不在户籍所在地的现状,我院运用被执行人家属和当地村委和其联系紧密的特点,由被执行人家属签收执行通知书,由村支书做见证人,顺利将执行通知书于第一时间内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