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结一起在猪肉中掺入“瘦肉精”沙丁胺醇的案件,被告人徐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徐某某对自已的行为追悔莫及:“我只知道掺入这种液体能够让猪肉保鲜保水,不知道吃了有害,我真后悔呀!”他表示一定吸取教训,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2011年2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在国家禁止对供人食用的动物使用沙丁胺醇药品的情况下,从他人手中购买沙丁胺醇液体用于屠宰生猪。自2011年2月15日至4月12日,徐某某在清丰县阳邵乡阳邵集其屠宰点内,对屠宰的40头生猪注射了沙丁胺醇液体,并将其中35头生猪予以销售,剩余5头生猪于2011年4月12日被濮阳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查获。经对查获的生猪猪肝、猪尿采样检验,均检出沙丁胺醇。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生产、销售的生猪肉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沙丁胺醇,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