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我院对瘦肉精事件监管严重失职的孟某、徐某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一年又六个月,确保对瘦肉精事件监管到位、预防到位、惩处到位,确保人民群众餐桌安全、食品安全。
被告人孟某、徐某分别系县商务局工作人员和县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在对辖区内生猪屠宰监管和动物卫生监督、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被告人孟某、徐某在履职期间,对徐某未在定点屠宰厂宰杀的含有瘦肉精的生猪,不没收、不检测、擅自加盖检疫印章,以罚代管,致使私屠滥宰及不符合检验、检疫标准的生猪肉品进入销售环节出售,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我院受案后,及时组织合议庭查阅案件卷宗、送达法律文书、调查核实证据、公开开庭审理,党组书记、代院长石文英多次听取案件汇报,指示办案人员一定要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站在保障基本民生的高度把案件办好。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分别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决后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真反思自己的错误,对因自己的工作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后悔莫及。
两起案件是清丰法院审理的首起食品安全渎职犯罪,判决结果受到了县委的高度评价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