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发现在未成年被告人年龄认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与被告人或其父母陈述的年龄不一致,但公安机关没有针对有异议的年龄问题进行取证。二是户籍证明与被告人陈述的年龄不一致时,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明未成年人年龄的证据材料欠缺或相互矛盾,且取证比较单一,或者仅调查了被告人父母,或者仅提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底册而没有作其他调查,或者仅调查了相关证人证言而未调取出生证明、学籍资料等书证,导致审查认定难。三是在审理阶段发现年龄问题进行补查,已错过最佳时机,难以调取到有效的证据,致使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实际年龄难以确定。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我国户籍管理制度不严格、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出生证明或相关出生方面的证明上户口。特别是农村居民的户口本很多由村干部填写,姓名、出生日期写错的情况确实存在。二是我国户籍登记的是公历,但农村居民记录孩子出生日期往往是农历,不知道公历日期,且很多农民在家生育孩子,没有医院出生证明,给孩子上户口也是依农历日期。三是部分被告人及家属为了使被告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意向公安机关报小被告人年龄,而被告人邻居、朋友等知情人,碍于情面隐瞒实情,不如实提供证言,影响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真实年龄的审查判断。
为此,我院向县公安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公安机关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作为侦查重点。一旦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可能与户籍证明不一致,在侦查阶段要全面取证,做到“三问三查四访”。“三问”即询问犯罪嫌疑人及父母详细出生日期,具体到出生的时辰、生肖及其他与其出生有关的细节,并问清是公历还是农历;询问犯罪嫌疑人父母接生人员及接生地点;询问犯罪嫌疑人父母户籍证明与实际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原因。“三查”即调查犯罪嫌疑人所在派出所的户口底册,出生所在医院的出生证明或住院病历,小学或中学的学籍档案。“四访”即走访接生人员、走访犯罪嫌疑人所在基层组织、走访犯罪嫌疑人邻居、走访同龄人及同龄人家长,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出生日期。通过取证准确认定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年龄,做到不枉不纵。
公安机关采纳司法建议后,移送到我院的7件未成年犯罪刑事案件均没有因年龄认定问题补充侦查,也没有因年龄问题引发当事人上诉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