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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张某某按份共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08-04 23:15:06


   【要点提示】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调解应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案例索引】  

   (2008)清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调解书(2009年3月24日)

   【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张某某。  

   1997年12月份,原告与被告共同购买了清丰县某商业物资公司两间门市。自1998年以来,被告将共有的两间房屋私自租赁给他人使用,所得房租独自占有,自2000年至今,原告每年都向被告催要几次应分的房租,可被告拒不给付。故原告张某于2008年11月27日向清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房屋租赁费10000元。

   【审判】  

   清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同村邻居,二人在清丰县某商业物资公司均有债权,由于清丰县某商业物资公司资不抵债,在1997年12月份准备破产,恰好清丰县某商业物资公司有两间门市房,被告张某某便想用自己的债权购买这两间门市房,清丰县某商业物资公司说这两间门市房价值85000元,而被告张某某在清丰县某商业物资公司的债权只有74000元,正好原告张某在清丰县某商业物资公司拥有债权11000元,被告张某某便用张某11000元债权与自己的74000元债权一起购买了两间门市房,被告以原、被告双方的名义与清丰县某商业物资公司签订了售房协议,双方对该房屋同时拥有所有权。2000年被告将两间门市房装修后对外出租,自己收取租赁费。几年来,原告张某一直向被告张某某追要其出资的11000元及自己应得的租赁费,被告不给,双方形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都同意调解。在庭前,法庭就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被告同意将原告的出资11000元还给原告,但原告提出让被告承担利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在庭审中,法官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拿出了调解意见:让被告把本金11000元给原告,再另外给原告拿1000元,双方以后不再有什么瓜葛,被告自己收取租赁费就行了。原、被告均不同意,原告嫌少,被告嫌多。被告称在2003年,因装修房屋安铝合金大窗户、安防盗门、垒夹山粉墙、水电楼梯共花费4800元,得让原告按出资比例拿出来。在庭后的调解过程中,主审法官给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双方终于达成协议:1、被告张某某自1991年至2009年7月共收取共同共有租赁费17500元,应付给原告张某2275元(按出资比例13%计算)。2、原告张某应承担共同共有房屋维修费用275元。3、两项抵销后被告张某某应付给原告张某共同共有租赁费2000元整。并当庭履行完毕。

   【评析】  

   对该案的定性问题存在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是共同共有纠纷,一种意见认为是按份共有纠纷。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共同共有纠纷是指各共有人之间不分份额地共同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共同共有的最基本特征是基于特定的共有关系始得成立共同共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若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为效力待定行为。对重大修缮行为,应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方可为之。在共同共有存续期间,每个人对共有物分享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责任。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共同共有主要有这几种: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其特征为:1、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份,其数额在共有关系产生时共有人就应当将之明确。2、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各个共有人的应有份是多少,就依该份额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分担相应的义务。由此可见,按份共有并不是把共有物分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享有一个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3、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本案在受理后,法官就把被告张某某传到法庭,帮助当事人分析理解案件事实,向当事人释明按份共有法律知识。在当时签订协议时,原告张某不在场,被告是自己以原、被告名义签订的,被告在房屋出租后,对租赁费私自进行占有、处分、收益,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在该案中,原、被告的出资比例是不同的,原告张某的出资是11000元,他应得到的租赁费就应少;被告张某某的出资是74000元,应得到的租赁费就应多。因此,该案应定性为按份共有纠纷。这种份额,确定了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任何共有人都不能超出这个范围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法官也是按照出资比例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的。最终,经过法官的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   

责任编辑:董丽红 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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