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我院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优势,成功执结了一件历经两年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8年10月,申请执行人李某及其母亲张某、妻子杨某因分地同本村村民李某彦、李某海在李某家胡同口争吵,李某彦、李某勇、李某昌、李军某四人殴打李某,后李某被送进清丰县中医院治疗,诊断为1、头外伤;2、颈部、腰部软组织损伤;3、鼻部、右手背部皮肤擦伤。经清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所受伤害为轻微伤,清丰县公安局以清公决字【2010】第030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军某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七百元的行政处罚,以清公决字【2010】第030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某昌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七百元的行政处罚,以清公决字【2010】第030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某彦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七百元的行政处罚,以清公决字【2010】第027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某勇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七百元的行政处罚。后李某诉至法院,法院于2009年10月作出判决,李某彦、李军某、李某勇、李某昌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7500元。四人对李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李某于2010年5月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接到案件后,多次查找四被执行人,四人均常年外出打工,逢年过节也不回来,造成该案迟迟得不到及时解决,申请人李某反映强烈,多次来法院要求抓紧执行。后在与李某的谈话中了解到,被执行人李某彦的公安行政处罚还没有执行。执行干警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当即与派出所联系,确认李某彦的公安行政处罚没有执行,执行干警便及时与派出所沟通,希望两部门通力合作,将该执行案件与公安行政处罚一起解决。
公安机关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查找李某彦,4月9日了解到了李某彦的行踪,并及时与执行干警联系,双方联合出击,于3月11日顺利找到被执行人李某彦,派出所依法将其拘留,在拘留次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多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