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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曹某共同强奸构成轮奸案

  发布时间:2009-08-04 23:18:58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清刑初字第66

  2、案由:强奸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尚耀飞。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丽红;审判员:库锁庆;代理审判员:韩清蓉。

  6、 审结时间:200841

  (二)诉辩主张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928日晚,被告人程某、曹某与高某、武某、高某某、靳某、李某(五人均另案处理)将被害人佀某某(化名陈某)带至清丰县城。后曹某、程某将佀某某胁至清丰县城关镇程园村南玉米地里,二人强行与佀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程某、曹某具有轮奸情节。

   被告人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曹某辩解称,因其自身生理原因未能与佀某某发生性关系。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事实和证据

   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928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程某、曹某伙同他人预谋与佀某某(化名陈某,1992年出生,清丰县某乡一中初三学生)发生性关系后,告知武某(另案处理)并由武某及其女友李某出面将佀某某从清丰县某村家中叫出,驾车带至清丰县城去黄营村路上一桥头处,程某、曹某等人商量如何与佀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后程某开车将武某和李某送到家,因程某之妻让其回家,程某先让曹某等人将佀某某带到城关镇程园村东桥头处等候,自己回到程园村家中。次日凌晨零时许,程某在程园村东桥头处找到曹某,二人将佀某某带至城关镇程园村南玉米地内,曹某、程某先后强行与佀某某发生性关系,其中曹某因其自身生理原因未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程某供述:和曹某等人商量与陈某发生性关系,由武某及女友李某把陈某从家中叫出并带至清丰县城,后在黄营村西头马颊河桥处,和曹某等人商量在何处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将武某及女友李某送到四合楼村口,让曹某将陈某带到程园村南边桥处;次日凌晨零时许,在程园村东头找到曹某和陈某,由曹某先与陈某发生性关系,然后我强行与陈某发生性关系。

   2、被告人曹某供述:案发前两天给程某说过与陈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当晚在车上程某说去找陈某发生性关系,陈某不同意就强行;接了陈某后和程某等人在黄营村马颊河桥处,商量如何与陈某发生性关系;程某对我说在程园村东桥头处等他,后程某过来,我先和陈某发生性关系,陈某不同意,我强行将她的裤子脱掉,用手摸她的阴道,因阴茎未勃起未遂,之后程某与陈某发生性关系。

   3、被害人佀某某陈述。其陈述了案发当晚在清丰县城附近被曹某和另一男子强奸的过程。与二被告人供述的情节基本一致。

   4、证人高某证言证实,程某说找陈某发生性关系,就和高某某、靳某一起开车叫给武某、曹某,叫出陈某后六人在黄营村西头商量与陈某发生性关系之事,后将曹某、陈某送到程园村东头桥处,和高某某、靳某就回到汽修厂。证人高某某、靳某证言与高某证言基本一致。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所记载案发现场的情况与被害人陈述及二被告人供述相印证。

   6、清丰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佀某某处女膜5点、8点处裂伤,阴唇后联合约1cm新鲜撕裂伤。   

   7、鉴定结论:送检现场提取玉米秸上的血迹与佀某某基因型相同;佀某某阴道涂布与程某基因型相同。

   (四)判案理由    

   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曹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具有二人以上轮奸情节。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在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关于未遂的辩解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二、被告人曹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五)解说

   该案关于被告人程某、曹某是否具有轮奸情节,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程某、曹某系轮奸未遂,不能认定为轮奸。轮奸犯罪中只存在既遂形态,不存在未遂形态,理由是,轮奸系强奸罪的结果加重情节,轮奸只能是一种客观事实,在客观上必须存在被害人被“二人以上”成功强奸“两次以上”的事实,如果一行为人强奸既遂,另一行为人强奸未遂,则不能认定为轮奸。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程某、曹某成立轮奸既遂,应认定为轮奸。强奸既、未遂与是否构成轮奸是完全独立的两个问题,前者属于犯罪构成理论,后者属于刑罚理论,两者相互独立,互不影响。轮奸只是一个加重处罚的情节,其本身不存在既、未遂的问题。因此,只要二人以上意图实施轮奸犯罪的,即使有一人强奸未遂,也同样具备了轮奸的情节,应当在强奸罪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一法定刑幅度内处罚;只是对强奸未遂的犯罪人可以在这一量刑幅度内,比照既遂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程某、曹某共同实施了强奸行为,程某已强奸既遂,曹某因意志外的原因强奸未遂,但二被告人具有实施轮奸犯罪的意图,也实施了轮奸的行为,具备了轮奸的情节,因此应当在强奸罪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一法定刑幅度内处罚。

    合议庭评议后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宣判后被告人程某、曹某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董丽红 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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