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抓住一个“定”字。群众诉讼打官司确有困难的,须在立案时提交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的,具体包括下岗失业证明、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残疾证明、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证明等,立案庭负责对提交的相关证明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确定为特别优抚对象,享受司法救助政策,并在诉讼中予以关注和保护。第一季度,我院共认定困难群众23名,对7名提供虚假证明者进行了教育,并驳回了其救助申请。
二是做好一个“释”字。对困难群众的起诉,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对诉讼权利、举证规定及法律后果等进行正确的释明和诉讼指导。同时,还通过印发《诉讼受案范围》、《起诉状格式》、《诉讼指南》等诉讼资料,在电子显示屏上公布诉讼审理程序和期限等,确保困难群众正确、及时地行使诉讼权利。
三是围绕一个“便”字。在立案过程中,积极落实便民诉讼制度,从诉状递交、证据审查、案件登记到诉讼费预交、开庭排期等各环节,均在一次性公开完成;进一步完善了电话立案、假日立案、上门立案等便民措施,让群众少跑一次腿,少等一分钟,少误一份工,打造诉讼“绿色通道”。今年以来,共上门立案37件,电话立案5件,在节假日立案11件,得到了困难群众的赞誉和欢迎。
四是落实一个“助”字。向县委、政府申请专项资金10万元作为贫困群众诉讼救助基金,对证实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经审查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规定的,即可在立案的同时得到救助,共为23名困难群众减、缓、免诉讼费1.7万元,同时,我院又制定了《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救助程序、救助种类、救助范围等,做到救助有制度、有措施、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