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浅议司法统计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发布时间:2012-01-29 08:44:59


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是指依据《统计法》的规定,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审判和其它各项工作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对审判工作进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司法统计工作伴随着法院的成立与发展至今已走过了62年的发展历程,从手工制表到逐步实现计算机化,从单纯的数字统计到开始注重统计分析,统计指标体系从最初的几十项到目前的几百个统计指标,力图通过强化审判管理,合理配置和使用司法资源,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从整体上提高司法效能。各级法院也安排了专人从事司法统计工作,力图使司法统计工作数字更准确、更翔实,更好的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为科学管理服务。但由于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主导地位和司法统计工作的隶属性、辅助性、服务型角色,导致司法统计工作的长期滞后于人民法院其他工作的发展,司法统计的完整效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一、当前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对司法统计工作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这主要表现在,没有把司法统计工作看作是一项法院的基础性工作,而是把司法统计工作隶属于某一个部门,用时要数字,不用时就放在一边,很少专题研究司法统计工作,更不用说提上法院领导的议事日程。对司法统计工作缺少一个准确的定位,对司法统计工作的整体功能认识不清是影响司法统计工作开展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机构归属不统一,人员配备不到位。2008年,全国省级法院除浙江和江苏归口办公室外,其他省级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均归口研究室;即使同一省内各中院归属也不统一,譬如说,2008年度,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的13个中院中,有12个中院将司法统计工作设在研究室,1个中院设在立案庭。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设置机构就更混乱了,有的设在研究室,有的设在立案庭,还有的将司法统计工作设在了审监庭,造成上下级法院司法统计工作衔接不畅,指导不力,长期处于无序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明文规定:中级法院要配备2-3名专职司法统计员,基层法院要配备1-2名,工作3年以上才能轮岗。但实际情况与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很不一致。一是有的领导认为,司法统计工作简单,就是核对核对数字,不需要太多的法律专业知识,致使司法统计工作人员一旦通过司考,就离开司法统计工作,被调往业务审判庭,司法统计工作岗位成了“游击阵地”。二是司法统计工作人员身份不符合规定要求,现有统计人员中具有统计知识、法律知识、计算机知识和写作分析能力的人是凤毛麟角,少之又少。三是司法统计人员兼职过多,无法专心搞好司法统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四、受“马太效应”影响,司法统计人员人心思走,不愿深入研究,担心干得好反而走不掉,存在典型的“逆向选择”思维。

(三)对数据监管乏力,未能做到充分利用。现行的司法统计报表主要分为信息表和法综表,逐级报送的是法综表,由于司法统计报表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不懂该专业知识的人很难看懂,主管领导不能起到应有的监管作用,这种报送实际也变成了下级统计员向上级统计员负责。需要报送的法综表是这样,信息表的地位更为尴尬。对于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在立案之初,立案人员填写后,就随卷宗一并转给了审判部门,案件多,人员少,重审理,轻管理等诸多因素的存在,使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在填写信息表时,随意性较大,甚至不填写。“信息表不空,法综表能平”思想的泛滥,严重影响了司法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资源配置不到位,分析质量难保障。司法统计是一门方法论学科,是如何从不确定中作出明智决定的技术。司法审判工作是复杂的创新活动,作为反映这一活动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司法统计应研究运用先进的统计方法,实务中却大量沿用传统的技术方法。主要是:审判流程与统计数据收集分离;大量使用全面报表制度,没有抽样调查,统计成本高,不能实施误差控制;手工或半手工操作,不能有效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效率低下;报表基本都停留在描述性方法,推断统计技术应用不多,更不用说利用多元的分析方法,难以得出科学的结论。

(五)指标设计不尽合理,法官职务缺少保障。法官职业的独特性,需要与之相适应的薪金保障。不适当的待遇直接威胁着法官任期内的生存状况。甚至在美国,法官因待遇不足而去职的事情也会引起人们的忧虑,而这种情况在我国则更为普遍,中西部法院有甚。如果法官不是最高贵的职业,而是迈向个人执业的一个台阶,那么宪法制定者心中那个独立的司法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在司法统计指标体系中,缺少了法官职务保障体系,那么司法统计指标体系也是不完美的。而纵观现有司法统计指标体系,法官与公务员人均收入比;法官与律师人均收入比;人均办案办公经费与人均可支配财政收入比;法官对职业尊荣满意度;法官职业在社会职业评价中的排序等指标均没有得以体现,而这些指标恰恰反映了一个时代的司法文明程度。

二、改革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思路

(一)强化对司法统计工作的认识,对司法统计工作有一个准确定位。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统计工作历来极为重视。早在肖扬院长时期,他就指出,统计工作是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依据,各级法院领导同志应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职能作用。要重视配备高素质人员,要重视使用现代化手段,要关心统计人员的疾苦,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困难。统计工作要做到三个服务,即:第一服务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第二服务是为领导决策服务,第三服务是为法院系统服务。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司法统计工作在法院整体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把司法统计工作纳入领导班子的议事日程,为司法统计工作的良好开展奠定坚持的组织基础。

(二)理顺关系,进一步强化司法统计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发展观强调要以人为本。司法统计工作也要以人为本。就目前司法统计工作隶属部门来看,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如何进一步规范司法统计工作的隶属部门,使自上而下建立起一个关系顺畅、指导有力的管理体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今年四月份以来,省高院明确了司法统计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终于使司法统计这项基础性工作有了明确的归属部门。

司法统计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人的要求很高。这就要求司法统计工作人员知识结构要全面,既要有较好的统计理论知识和经验,又要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还要有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审判实践经验,既要有宏观意识,能够从统计数据中把握全局,从数据关系中洞悉审判工作的内在规律,从数据升降中把握审判工作的趋势,又能够注重细节,认真负责,基本上就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复合型人才。实际上,这种举重若轻,应对自如,不计名利,默默奉献的人才很难求。这就要求各级法院领导在配备司法统计人员时,要从法院的长期发展和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出发,选择那些热爱司法统计工作、符合统计工作条件的人员来从事该项工作。随着统计软件的不断升级,统计项目不断增多,对司法统计人员的专业知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各级法院领导要不断树立司法统计人员队伍专业化的意识,大力加强对司法统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司法统计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另一方面对司法统计人员要做到用感情留人,用事业留人,用适当的待遇留人,以保证司法统计队伍的稳定性。另外笔者建议,根据统计数据采集、数据汇总、统计研究、统计管理对统计人才的知识、学历、能力等不同层次要求,选择用不同的统计人才;要进一步提高司法统计人员的录入门槛,要按新进公务员考试、考核办法招录司法统计人员,解决统计数据采集、汇总、整理人员严重短缺的问题,要制定、实施长期用人规划,每年从统计专业大学生、研究生中招录一批公务员作为统计专业高级人才。要建立与法官职业化相当的统计专业化人才标准、职级标准、晋升标准,创建统计人员事业发展平台,提高司法统计人员的统计专业学习、创新的工作积极性。

(三)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司法统计数据准确及时。     及时、准确、翔实的司法统计数据对于各级法院领导及时了解法院审判情况,研判法院审判态势,制定切实可行的适合本院客观情况的一系列决策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统计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意见》,认真开展司法统计工作。司法统计的生命在于真实,来不得半点虚假,更不能虚编乱造。要把司法统计工作纳入到各级法院目标管理范畴。要建立司法统计工作成果激励机制,鼓励司法统计人员优质高效的完成本职工作,鼓励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已撰写统计分析等形式参与到司法统计工作中来。要加强与上级法院的联系,及时选送优秀的司法统计工作成果参加学术研讨活动,上级法院要对下级法院的统计结构、人员状况、微机等其他设施配置、统计报表的生成,统计数据的准确、报送时间和方式,统计数据备份、积累、统计场所的保密措施、统计分析完成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落实上级法院部署的司法统计工作的专题研究落实情况,进行对口专业考核,进行综合评比,对于在司法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给予奖励,以提高司法统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责任感,推动司法统计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全面提高司法统计分析能力和水平,让司法统计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司法统计分析是法院审判调研的重要内容和法院建设的重要抓手,故法院应重视司法统计分析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发展。要从以下三方面强化统计分析工作:一是明确司法统计分析的重要性,将司法统计分析工作程序化。司法统计分析是法院实现规范管理和科学发展的有效工具,审判工作的部署通常依据本院的统计数据。因此,法院必须重视司法统计分析,明确各项审判业务以专项审判统计分析报告为形式,将统计分析作为法院各项工作不可或缺的工作程序。二是将司法统计分析工作责任化。司法统计反映了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动态状况,法院应自上而下明确责任人,包括在党组成员中确定专门的负责人。在掌握司法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责任人对本部门司法统计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形成有理有据的统计分析,揭示部门工作的状况和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便于院领导及时掌握本院各项工作的运行态势和做出相应的决策。三是加强统计分析规范管理,推进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关于人民法院统计分析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意见》对司法统计分析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应以此为依据,确定统计分析的必要要素,定期开展综合性统计分析,并不定期开展专题统计分析,形成统计分析报告,全面反映本院审判工作的运行总态势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措施或者建议等,并且将统计分析的报送、转发、推荐情况纳入各部门调研工作考核,适时开展评比,不定期予以通报,发挥统计工作对提升审判水平、推动法院建设、服务领导决策的作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位工匠要做好自己的工作,尚且需要将自己的工作磨得锋利些。对于司法统计工作者来说,硬件建设自然是必不可少。而且随着统计数字的详实化、司法统计指标的日趋复杂化,为司法统计人员配备高质量的硬件设施必不可少,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领导曾在批示中要求“应尽快实现工作现代化,提高统计效率”。也说明了硬件建设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传输工具,做到审判流程与信息登记同步,审判流程与信息流转同步,数据分析与司法管理同步。而且要保证案件流程与信息流转协调统一、数据采集与流程管理协调统一。

(五)以司法评价为核心,不断探索完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延伸司法统计服务新领域。2002年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指标至今已走过了将近十年的历程。但随着审判、执行工作的快速发展,对司法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司法统计指标已不能适应新审判形势发展的需要。近几年来,我院在完善司法统计指标方面做了一些探索,如针对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不断增多,我院党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自2005年以来,就将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单独列为一项司法统计指标,并于2009年设立了金融借款合同速裁巡回审判庭,依法迅速的审结了一大批案件,防范了金融风险,促进了当地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针对十二五期间提出的涉农问题,我院也将涉及三农问题的案件单独列为一项司法统计指标,在收麦种秋等特殊时期,对涉农案件快立、快审、快结,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维护清丰县域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笔者相信,随着司法审判和司法管理工作对司法统计的需要的不断增长,司法统计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司法统计指标体系的设计会越来越合理,司法统计的数字越来越精确,司法统计工作一定会在服务法院领导决策,服务经济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责任编辑:ljl    

文章出处:立案庭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536478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