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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丽娟、张晓彤等4人和刘广伟诉被告乔相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

  发布时间:2012-02-20 08:59:28


【推荐理由】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往往造成多人受伤和死亡,让所有的受害人及其家属都得到及时的赔偿、达到满意,是法官追求的目标。判决固然可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真正的赔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的维护。审判实践中,案件主审法官通过对多起案件的调查、总结,认识到,对于此类案件,法官要扑下身子、下定决心、找准方法、全方位、多渠道向各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才能让被告人给予受害人最多的赔偿,真正化解各方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能起到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本案就是交通事故的系列案,该次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张芳慧死亡、刘广伟受伤,被告人即本案的车主乔相民对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且被告人乔相民家中经济比较困难,如果判决,两位受害人最多能得到保险限额内和价值近3万元肇事车辆的赔偿,为使二位受害人得到尽可能多的赔偿,最大限度的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主审法官向三方当事人倾心做调解工作,最终让被告人除保险公司和自己的肇事车辆外,又赔偿受害人7万元,调解了3个案件,原、被告、保险公司等各方当事人均达到满意的效果,当事人送锦旗表示感谢。

【调解案号】(2011)清民初字第82号、(2011)清民初字第76号、(2011)清民初字第1732号

【简要案情】

2010年12月30日,被告乔相民驾驶冀D-62866货车与受害人张芳慧驾驶的面包车在106国道与清丰县文理路口处相撞,造成张芳慧当场死亡及刘广伟受重伤的交通事故,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处理,认定被告乔相民、张芳慧、刘广伟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受害人刘广伟以(2011)清民初字第76号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受害人张芳慧的父母、妻子、女儿以原告的身份以(2011)清民初字第82号于2011年1月11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受害人刘广伟于2011年3月14日以(2011)清民初字第1732号向本院提起诉讼,分别请求被告乔相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8392.67元、192267.85元、50040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近2个月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三个案件一并调解解决,各方当事人均满意。

【调解过程说明】

一、调解的原因

主审法官了解到:受害人张芳慧的父亲从小患小儿麻痹,母亲系痴呆患者,哥哥也患有小儿麻痹,受害人张芳慧是家中唯一身体健全的人,身亡时年仅24岁,女儿不到2岁,受害人张芳慧的死给家人带来了致命的打击,残疾的父亲和年轻的爱人开庭时泣不成声,情绪难以控制,数次跟被告人乔相民发生争吵。受害人刘广伟受伤后花去高额的医疗费,虽然被告乔相民是外地人,受害人刘广伟已拄着双拐多次去外地乔相民家向其家人要求赔偿,均未果,因此开庭时,受害人刘广伟的家人也多次和被告乔相民发生冲突。被告乔相民也陈述称自己买车的贷款还没有还完,家中仅靠自己挣钱,养育2个孩子,经济条件并不好,无能力赔偿。基于此,案件主审人认为判决后2位受害人及其家人可能仅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被告人乔相民对于剩余的款项支付的可能性很小,同时可能引起双方当事人矛盾进一步激化。因此二位原告和被告之间因本起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宜调不易判,且被告的赔偿款必须整体考虑,在二位受害人之间均衡分配、向受害人刘广伟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预留一定的份额,合并调解。

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足以赔偿二位受害人及其家属,如何让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在二位受害人之间分配公平,如何让被告乔相民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剩余的赔偿款,及时维护受害人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

二、调解的方法

(一)各个击破、分层次调解法

首先向被告保险公司做调解工作。主审法官针对原告的诉求和肇事车辆的保险限额,认识到如果保险公司的在保险限额内足额赔偿,就能赔偿二位受害人的合法诉求的65%,因此保险公司同意调解是本案的基础。于是主审法官首先向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做调解工作,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足额赔偿。庭审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如果让保险公司赔偿,在交强险限额12.2万的保险限额内中两个案件中还有剩余。在法官的强烈要求下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只同意向公司汇报,庭审后主审法官每天数个电话的催促,使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被主审法官的诚意打动,也多次向保险公司汇报,请求公司足额赔偿,可是无论经主审法官或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如何沟通,保险公司始终认为依照原被告负同等责任的事实,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部分只承担保险限额的50%,不应足额赔偿,于是主审法官数次亲自和保险公司理赔部、法务部及其法定代表人释明法律、沟通协调、共同查找相关赔偿标准,保险股份濮阳中心支公司同意足额赔偿,谁知,该保险公司在报上一级保险公司审批时,没能通过,于是主审法官又多次和上一级的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沟通协商,最终,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足额支付赔偿款。

  其次向被告车主做调解工作。在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足额支付赔偿款后,法官及时向被告乔相民做调解工作,被告乔相民从自己无能力赔偿到同意拿出1万元赔偿二位受害人,在此期间,乔某已去北京打工。主审法官从人情、法理、社会和谐等角度通过电话向被告乔相民做了明法析理工作,终于使被告乔相民从北京回来。之后,主审法官向被告乔相民讲解了受害人的家庭情况、让乔相民亲眼看到了受害人刘广伟腿部外露近半尺的钢针,终于使被告乔相民从同意向原告赔偿1万元到后来同意再通过借钱赔偿原告增至2万元,至最后通过法官调解进一步增至到赔偿原告7万元。

向原告之间做调解工作。被告保险公司和被告乔相民同意赔偿后,因为被告保险公司和被告乔相民的赔偿总额不足以赔偿二位受害人合法诉求,在二位受害人之间分配赔偿款时,两案件的原告之间产生了分歧。主审人从两家系邻居、死者张芳慧生前和受伤者刘广伟系好朋友的关系,让两家各退一步,从情理上,让受伤者刘广伟同情死者张芳慧的家庭、家人的角度,从法律上,按比例分配的原则,死者张芳慧的家人也应得到大部分的份额。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利用各个击破法做调解工作即做通一方当事人调解工作后,再做另一方当事人的工作。利用此法做调解工作要分清主次,首先做主要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主要当事人即为赔偿数额所占比例大的或难度比较大或能取得较好效果的当事人,这样对于其他当事人就减轻了思想压力,树立了接受调解的勇气,容易达成调解协议。

(二)多方联动、邀请相关人员协助调解法

在本起交通事故引起系列案件的调解中,案件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相关人员、亲属协助调解,是取得调解成功的关键。在案件调解的过程中,主审人多次邀请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跟保险公司法务部的相关人员沟通,多次邀请保险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经理跟上一级保险公司的领导汇报;在向原告做工作时,主审法官邀请二位原告的代理律师从法律角度向原告做调解工作,取得很好的效果;在向被告乔相民做工作时,主审法官了解到被告乔相民需要向亲戚借钱,就邀请其亲戚旁听庭审、参加整个案件的调解,让其亲戚做被告乔相民的思想工作,最终取得较好的调解效果。

邀请相关人员协助调解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被邀请的人员是当事人信任的人,这些人员熟悉案情,能从法律或情理的角度向当事人做解释工作。二、主审人应让被邀请的人员明白自己的调解思路,使被邀请的人员向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必须和主审法官的意见一致,找出案件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在坚持依法、依理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威望尽可能的多想办法促进调解,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确定合适的数额、抓住有利时机

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必须根据案情,以法律为基础确定原告合法的诉求,向被告做调解工作,让被告认识到如果判决自己可能向原告赔偿更多的数额,使被告主动接受调解。在向原告做调解工作时,让原告明白,如果坚持自己的诉求,被告就失去调解的信心,让原告作出合理的让步。

在调解过程中,要明白原被告的心理,抓住有利的时机及时调解,如果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不清楚,就向其讲明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清楚,坚持不作出让步,就从人情、案件的实际情况、是否能及时得到赔偿等方面向原告做工作。本案中,被告乔相民因借不到钱,虽有调解的意向,但没有赔偿能力,于是主审法官就暂停一段时间后,让其有充分的准备时间,最终,在被告乔相民借到足够的赔偿款后,和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四)整体考虑、兼顾各方的利益

在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数个赔偿案件中,做调解工作时,要兼顾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必然发生且还没有发生的赔偿数额,如当事人在起诉时还没有做伤残程度鉴定,本次诉求中不包含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但为当事人必然发生的项目,对此,做调解工作时要一并考虑,向当事人释明,可促进案件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本起案件中死者张芳慧起诉时请求赔偿19.9万,达成协议时同意接受14万,就是主审法官根据受伤人刘广伟的伤情向死者张芳慧的家属释明刘广伟还需做伤残鉴定,会产生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损失,虽然这些项目还未发生,但为必然产生的赔偿项目,死者张芳慧的家人,根据法律规定的比例,在律师的协助下,最终从坚持19万降到14万达成协议。

三、取得的效果

通过对该案的调解,各方当事人均达到满意的效果,二位原告向本院送了一面“法院调解、人民满意”的锦旗,被告人乔相民通过法院的倾心调解,对自己履行了部分的赔偿后,圆满了结该案也表示满意,多次打电话表示感谢,保险公司对法官认真负责的态度表示钦佩,对自己减少的诉讼费向本院表示感谢,在随后的工作中,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本院的工作。

四、评价

主审法官调解一个案件所需的时间,可能会判决数个案件,在当事人之间反复做调解工作,很苦、很累,有时做了很多调解工作也不一定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因此,法官在做调解工作时定要树立能调解成功的信心、持之以恒的恒心、不厌其烦的耐心、找准案件的症结,抓住当事人的心理,邀请相关人员协助调解,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才可能促使案件调解成功,才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尊重和满意。

责任编辑:ljl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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