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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逆向裁判思维探究

  发布时间:2012-04-22 10:44:43


按照司法的逻辑标准,裁判形成的过程是以法律为大前提、以事实为小前提并据此得出裁判结论的演绎推理过程,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严格的逻辑推理并不全部支配法官的裁判过程,裁判的思维通道往往呈现从结论出发去寻找依据的逆向特征,以追求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妥当性。本文拟对这种逆向裁判思维进行初步挖掘,以更好地认识司法过程的性质。

一、逆向裁判思维的存在基础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对事物的判断过程一般是从一个模糊地形成的结论开始的,判断者从这样一个结论出发,试图找到将证明这一结论的前提。法官司法裁判也是对案件事实做出一个判断,如同其他推理活动一样,也是从暂时形成的结论回过头来论证的。在论证过程中,规则的有限性与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彩性决定了在许多案件中法官总有一个选择的问题,当面临着裁判的价值选择判断时,法官首先关注的是具体纠纷的解决路径,也即是考虑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妥当性、社会可接受性,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完全按照逻辑标准进行法律的推理和适用容易否定了法官主观意志,单纯逻辑的三段论并不能支配法官的裁判过程,法官的裁判思维更多的不拘泥于一般的逻辑推演,而是结果出发型的逆向思维。

二、逆向裁判思维的思维路径

法官在裁判过程中,首先是要从事实认定开始,然后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则、经验、习惯、政策做出可能性的结论,进而通过利益平衡和价值取舍进行判断,结合逻辑标准做出相应的判决结果。因此,法官裁判的过程可以细化为事实——结论——判断——论证的过程。

事实指法官认定的事实,即法官在证据规则、生活经验、价值观念的引导下,对案件的证据进行筛选、认定而得出的事实。结论是根据事实得出的可能性结果,建立在法官对整个法律体系的理解掌握和解决类似案件的职业经验基础上,因而大致方向是准确的。判断是对可能性结果从利益衡量角度进行正当化选择,而得出最佳、最适合的结论。法官在得出初步结论并进行正当化选择的过程主要基于正义考量,是以外部观察者的视角从宏观上对不同判决引发的社会效果进行比较权衡,以期判决能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实现最大的社会收益,其考量的因素主要是法律之外的政策、伦理、公众意见、社会导向等社会正义观,该过程自然深入着法官个人的直觉、偏好。论证则是为判决方案提出有根据的且有说服力的法律理由,目的是让人们觉得裁判的结论是合法的、合理的与具有可接受性的,体现的主要是在逻辑与正义之间寻求平衡。在论证过程中,法官必须将案件事实、价值判断、最佳结果找到合法的逻辑标准,用逻辑推理将案件事实纳入法律规范的说理过程,以证明判决是严格依据法律而不是法官的个人意志而来的,并最终将论证结果体现为判决理由。当然,论证过程也强调实践理性,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解释、类推等各种法律方法进行论证。

三、逆向裁判思维类型化分析

逆向裁判思维是一种倒置式的办案思维,先产生判断性结论,然后探寻该结论所依托的法律规则。根据法律规则涵盖的范围不同,我们可以对这种裁判思维予以类型化分析,从而准确把握逆向裁判思维的内涵,以恰当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

1、多规则型:案件的事实处于两个以上规范涵盖范围之内,也就是同一案件可以适用两个以上规范,适用哪一个都是合法的,这就存在规范的选择问题。在该类案件中,论证突出一种规则与案件事实的契合程度,另一规则与案件事实的相异程度,也即为何选择此规则不选择彼规则,必须注意的是一味强调案件事实与所选择规则的契合度,忽略不谈未被采用的其他规则,论证将是不全面的、缺乏说服力的。

2、规则空白型:法律规范作为抽象思维的产物,不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立法者有时会因疏忽或未能预见而对某些事项未予规定,或者是为了追求立法技术简练,有意对某些事项不作规定,由此产生了规则空白。法官不仅不应当拒绝裁判,还应当根据法律(起码是法律的精神)进行公平、公正的裁判,此时法官应当采取不同方法将法律漏洞填补。类推是最重要的漏洞补充方法。类推是指在对特定的案件缺乏法律规定,比照援引与该案件相类似的法律规定,将法律明文之规定,适用到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但与明文规定类似的情形。在运用类推裁判案件时,论证要素在于案情与现行规定在重要特征上的相同点,体现事实和价值的双重判断。在该类案件中,应避免的情况是完全抛开现行法的规定,纯粹依功利性权衡的经济学理由、社会学理由作为判决依据,即便经济学、社会学上的理由是法官审理疑难案件的一个真实的决定性的考量因素,也必须以法律出现才能写在判决书中。

3、规则多义型:任何法律规则,都是由法律概念构成的,语言的开放性决定了即便是确定的法律概念也有其边缘和模糊地带。同时,由于法律概念的意义是由人赋予的,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生流变,因此法官在证成过程中会遇到尽管案件只有一个可适用的规则,但对该规则存有不同理解,这就需要进行法律解释以明确规则含义。法律解释有多种方法,它们运用是有大致顺序的,语义解释具有严格的优先性,若语义解释的条件得到满足,它就优先于其他解释方法而被采用;只有具备足够的理由对语义解释的结果表示怀疑时,才有条件考虑上下文解释和体系解释;当这些解释结果都不能明显成立的时候,才可以考虑法意解释和目的解释;而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则通常被看作是最后的选择。但这种排序并不绝对,能够为法官认为最佳的司法方案提供法律依据的解释方法在个案中往往具有优先性。该类型案件,论证要素重在经解释的法律内涵,当法官运用后位的解释方法时,还必须说明前位解释方法不成立的理由,在该类案件中,应避免法官直接引用有多种可能含义的法条而不予解释或不加说明地运用后顺位法律解释方法对法条进行阐释。前种情形在法条含义不确定的情况下,模糊的适用于具体案情,会导致法律与裁判结论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裁判缺乏严谨的逻辑结构。后种情形会体现更多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若不加控制,恣意擅断和徇私舞弊也极有可能乘虚而入。

四、逆向裁判思维对法官的要求

逆向裁判思维是一把双刃剑,使用得当,可以有效避免机械执法,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运用不当,则会产生法官恣意擅断、法律虚无主义的恶果。正确运用逆向裁判思维,追求逻辑与正义的统一,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法官不但需要有渊博的法律知识、深刻领悟与把握现代司法理念,也需要拥有强烈的人文关怀意识,熟知本土人情,并掌握丰富的司法经验与技术手段。

2、对判决结论做必要的判断,慎重下判。逆向裁判思维中的判断主要是为了检测已有裁判路径的合理性,并为已有裁判提供必要的论据,一般情形不会推翻已有的先前决定,在论证之前的决策往往对最终判决结果起实质性影响,为了从多种可能的决策中找到最佳,必须要经过利益衡量的判断过程。

    3、根据具体案件的论证要素撰写判决理由,避免判决理由与结论之间无逻辑联系的现象发生。判决是由联结紧密和表面没有瑕疵的法律理由链条来支持的,法官要增强判决说理的能力,就是通过判决理由的阐释能顺理成章地得出判决结果,这就需要法官根据论证要素展开辨法析理,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判决信服。

逆向裁判思维展现了法律裁判的完整过程,也是逻辑与正义沟通的桥梁。准确把握裁判的过程和在此过程中的心理活动,有利于裁判者对疑难案件作出准确判断,增强判决说理能力,实现判决结果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的统一,这也是和谐互动型司法的应有之义。

责任编辑:ljl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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