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 瘦肉精 职务犯罪 玩忽职守
裁判要点
由于食品安全监管者失职造成的恶性事件却层出不穷,从“地沟油”到“毒大米”,从“阜阳劣质奶粉”到“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从“双汇健美猪”到“华联染色馒头”,不断刺激着消费者的神经,进而引发了人民群众对于食品安全监管者的严重信任危机。本案中被告人孟建民以罚款取代没收的形式规避生猪屠宰法律监管,导致有毒有害及未检疫检验的肉品流入市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其未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孟建民自2011年3月任清丰县商务局监察大队二中队负责人以来,在对辖区内生猪屠宰实施监管及行使日常监管职责期间,玩忽职守,在对阳邵乡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徐军伟、徐改良私屠滥宰行为多次查处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而仅作责令整改处理。特别是在2011年4月1日,商务局稽查二中队在查处徐军伟私屠滥宰后交由其爱人聂素各销售的生猪肉品时,孟建民仍未依据上述规定予以处理,而是擅自对聂素各进行行政处罚,退还已扣押的生猪肉品,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进行没收,且未取缔非法屠宰窝点。2011年4月12日濮阳市商务局等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查获徐军伟在私自屠宰的生猪肉品中注射沙丁胺醇,并涂抹“荧光增白剂”。被告人孟建民的行为致使有毒有害及不符合检验、检疫标准的生猪肉品进入销售环节出售,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孟建民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裁判理由
被告人孟建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未在定点屠宰厂宰杀的生猪肉品不进行没收,且未取缔非法屠宰窝点,而是采取警告、罚款等手段进行处罚,致使有毒有害及不符合检验、检疫标准的生猪肉品进入销售环节出售,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即消极的不作为,明明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而不履行监管义务,在主观上应该预见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极其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从保护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出发,针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加大打击力度,期望增加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威慑,从而促使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建立一个负责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在毒害食品流入市场之前发现并解决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