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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基础与价值功能

  发布时间:2012-05-10 11:04:49


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和问题交叉复杂。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使纠纷多发,而基层法院审判资源相对缺乏,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导致诉讼成本的提高,案件审理周期延长所难免,这就在无形中降低了案件公平正义的价值。如何有效化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实现审理案件公平正义,便成为基层法院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而被誉为“东方之花”的调解已被实践证明是化解纠纷、实现双赢最有效的方法。美国前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曾指出:“我们能够提供一种机制,使争议双方在花费少,精神压力小,时间较短的情况下获得一个可以接受的解决结果,这就是正义。因此,调解以其独特有效化解纷争的价值功能又方便广泛应用于诉讼外及诉讼内全过程,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调解是更高水平的审判。

一、文化基础,调解契合于儒家的“和合”文化

在中国家悠久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思想一直深刻影响其价值取向,并成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灵魂与精髓,至今仍对我国社会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在儒家思想影响下,中国传统法制以“礼法结合,以礼为主”为特征,法律文化与儒家思想密不可分乃至融为一体。中国古代“法”的指导思想就是以儒家学说为基础的道德理想主义,强调“为国以礼”,“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英国学者斯普林克尔就曾这样评价“中国哲学的秉性,亦偏好以调和态度解决纠纷。从正面看,‘和’的观念在价值体系中主导地位;从反面看,人们害怕冲突,因矛盾会对每个人都充满风险,并会损害集体的力量,这种崇尚“和合”的儒家思想理念贯穿中华文明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和合”思想所推崇的和谐不仅仅包括人自身的和谐,还包括以人为中心的整个社会的和谐。

在我国素有调解的传统,从文化的角度分析,它是建立在中国“和合”文化与无讼观念的基础上,并与儒家思想有着内在关联。儒家“无讼”思想源于孔子的“听讼”,“吾扰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主持审判的我和别人也差不多,但重要的是使诉讼不至于发生。从本质上看,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对“无讼”境界的追求其实是对稳定的统治秩序的一种追求。春秋战国时期,其他学派对于诉讼的态度也是消极的。道家老子把“小国……寡民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作为理想社会,实质上也是“无讼”的社会。墨家主张“兼相爱,交相利”。自然也认为为了争利而进行诉讼不是好事。法家思想虽是极端的功利主义,但法家认为立法的逻辑起点是“定纷止争”,而司法的终极目的则是“以刑去刑”,这三者的状态其实都是一种“无讼”境界。尽管儒家为了达到“无讼”主张“德治”,而法家为了达到“无讼”主张,“严刑峻罚”但二者殊途同归。为了实现“无讼”“息诉”就成了官方追求的目标,调解就成了手段与方法。据考证,在3000多年前的的西周官府中,就设有“调人”、“胥吏”的官职,专司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秩序。到2000多年前的秦汉时期,官府中的调解制度发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明代沿袭和发展了历代的调解制度,并将民间调解行为上升为法律规范,清代县乡以下基层组织实行保甲制,设排头、甲头、保正,负责治安、户籍、课税和调解民间纠纷。中华民国在县、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开始萌芽,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得到了正式确立。如今,党中央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六个方面,这也正表明了调解法律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如乐之和、无所不谐”,更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所追求的理想社会的写照。

“和合”成为我国古代人们所憧憬的人间秩序的最高价值。在儒家思想文化传承的影响下,“和合”“无讼”“厌讼”的观念,已经深深植根于我国民众的心中“无讼是求”企盼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寻求社会的安宁和谐,成为人们追求的崇高理想。而这种“和合”思想恰好与当下调解所追求的和谐理念相契合,体现了调解制度的社会价值,从而为我国调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了丰厚的思想文化基础。

二、价值功能,调解有利于修复被纠纷破坏的社会关系

首先,调解有利于被纠纷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调解在纠纷当事人之间建立对话和交流的平台,如:我院受理一起,原告任某系马庄桥镇旧寨村人,诉被告濮阳市天口实业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2007年7月原告开始在被告处存有小麦,被告给付原告面粉,截止2009年10月原告在被告处存有小麦8123斤。而后原告去被告面粉厂取面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2012年2月25日起诉到法院,面对双方激烈的矛盾,主审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原、被告的工作,通过细心沟通,反复谈心协商达成协议。避免一起民事案件转为涉诉上访案件的发生,达到和谐稳定的局面。

其次,调解有利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和谐社会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基本特征,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调解的基础和前提,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是调解的根本目的,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调解的动力之源。调解有利于教育加害方或违约方,使其树立守法和诚信理念,有利于弥补被害方或守约方的经济损失,恢复被纠纷破坏的社会关系,化解矛盾,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巩固和谐社会建设。

再次,调解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调解有利于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全面提高诉讼效率,调解能使一部分案件避开繁冗复杂的诉讼程序,而由当事人通过协商和对话达成合意来消解利益冲突。这就使案件及时得到分流和解决,节约了诉讼成本,有利于有效提高诉讼效率,从而使审判资源能够得到更好的整合和利用。

责任编辑:ljl    

文章出处: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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