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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赡养案件多发的原因、误区及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2-05-22 11:08:26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父母不但给了我们生命,而且含辛茹苦的把我们抚养成人,且不论养育之艰辛,单是让我们有幸来到这个世界走上一遭的生身之恩,做儿女的就永远也报答不完。无论情理上还是法理上,赡养老人都是儿女们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致使老人不能安度晚年的情况并不少见。据笔者对清丰县法院近三年受理案件的统计,2009年审理赡养案件109起,占该院民事案件收案数的9%,2010年受理赡养纠纷案件194起,占该院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11%,2011年受理赡养纠纷案件545起,占该院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13%,由此可见,农村老人的赡养问题,已成为一种突出的社会现象。    

    一、农村赡养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农村中部分赡养义务人的法制意识和道德观念较差,漠视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有些子女把老年人当作“包袱”,他们只知向父母索取,却不愿尽“反哺”责任。有些子女把市场经济中一些商品交换的概念带入家庭生活的范畴。随着老年人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降低、经济收入的下降,直接影响到他们在家中的地位。在农村,老年人虽然勤劳了一辈子,但他们大多从事的是传统的农业体力劳动,经济收入本来就低下,随着年老体衰、生理机能的下降,老年人“油尽灯枯”,生产、生活技能逐渐消失,连最低的收入也达不到了,在家中成了“多余”的人,子女产生嫌弃其无能、怨恨其偏心等心理,有些人认为老人吃穿用住、疾病治疗都需要经济上的花费,因而把老人当做家庭负担,漠视对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二)分家析产引发的矛盾带来赡养纠纷。农村习惯在子女成家后分家,一些老人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将家产全部分割给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则完全受子女供养。而且在分家过程中,由于受家庭经济状况及老人主观因素等影响,在财产分割上存在的一些争议产生日后赡养问题上的矛盾。于是,老人的“偏心”、自己吃了“亏”等成了不赡养的借口。

   (三)老人子女多,子女相互推卸责任。据我院统计,我院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全部发生在多子女家庭。在独生子女或子女较少的家庭,很少出现赡养纠纷,反而在多子女家庭,由于家庭关系比较复杂,妯娌之间、儿女间互相攀比、推诿,导致一些本来想赡养老人的子女也认为自己吃亏,造成老人最终无人赡养的局面。

(四)夫妻矛盾的因素是引发农村老人赡养纠纷的主要原因。农村现在已形成打工的浪潮,种地不如打工挣钱快,青壮年几乎全部出门,收入增多,视界开阔,金钱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原来的家庭生活观念、生活局面受到冲击,婚姻生活逐步出现不协调,夫妻一旦出现对立情绪,往往老人首当其冲,在物质和精神上受到孤立,特别是农村的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和道德素质不高,老人几乎成了出气筒,不给饭吃、打骂、克扣、拒付赡养费用和物资等等屡见不鲜。于是,每当老人起诉到法院,我们在做被告的思想工作的同时,往往要说服教育被告的配偶,很多赡养纠纷案件就是由于夫妻、妯娌、郎舅之间存在“心病”而逐步变得复杂。

(五)将老父母拆散供养引发纠纷。有的子女不顾老人的意愿,为显示“公平”,将二老拆散,一个儿子家住—个,负责生老死葬。一方面,“老来伴”却被自己的子女判了“离婚”,二老不仅生活上被子女当作累赘,精神上也相当孤独苦闷;另一方面,一方老人先死亡,另一方老人长寿,于是该子女觉得负担太大,吃了亏,就要求由两方共同供养,于是兄弟姐妹间闹意见,老人遭了殃,两方都不赡养。

(六)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相对于城市老年人大多有退休工资或社会保障而言,有关农村老人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造成农村中老年人无生活来源保障,经济上完全依赖于子女,导致赡养案件多发。

二、此类案件多发原因的误区

调查分析农村赡养纠纷案件的原因,还有一些不容忽视的误区:即农村风俗、习惯做法与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冲突。主要有:

(一)出嫁的女儿不养老。“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现行广大农村仍然占有较大市场。被赡养人、赡养人甚至包括许多基层干部均认同并接受这一普遍做法。在许多由村组干部起草的养老协议中,出嫁的女儿往往作为第一顺序被排除在外。一旦诉至法院,法院告知追加出嫁的女儿为被告时,往往招致多方的不理解和不配合。

(二)不得财产不养老。在农村,失去劳动能力或丧失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其养老问题往往伴随着分家析产问题。为了解决晚年的赡养问题,许多老人通常将“家底”全部分割给身边的子女,以此换取分得财产的子女赡养老人的承诺,而未分得财产的子女则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应该说,此种做法按民间风俗确实可行,并解决了不少的赡养纠纷,但这种做法又往往给引发新的赡养纠纷埋下了祸根。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该法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由此可见,根据法律规定,老年人有财产子女得尽赡养义务,没有财产子女也得尽赡养义务,任何附条件的养老在法律上都是不允许的。

(三)老人有错不养老。在拒绝赡养型赡养案件中,赡养人拒绝养老的一个共同理由是:老人有许多过错,自己不养老是有理由的。老人的过错,既有性格脾气和生活习性的问题,如爱唠叨、不讲卫生等,也有处事不公、偏袒子女等问题,还有违法犯罪等严重问题。司法实践中,此类赡养案件最容易被忽视,也最容易酿成虐待、遗弃等恶性案件。

    (四)不照料晚辈不赡养。当今社会,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年轻一代承受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为此,不少年轻夫妇不体谅父母的身体状况,也不体谅他们在生活收入等方面的难处,将孩子的饮食起居、上学接送、日常管护等任务一股脑儿地推给父母。如果老人们在几个子女中处理不当或稍失公平,个别子女也会认为长辈“一碗水不端平”,厚此薄彼。有子女说:“父母照顾了谁家的孩子,谁就应当赡养。”言下之意,父母没有照顾自己的孩子,自己便不用承担赡养义务。笔者在审理一起此类赡养纠纷案件时,明确判决:依照法律规定,在父母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外)祖父母不是(外)孙子女的监护人,对于(外)孙子女是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晚辈为由,对抗自己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这于法于理都说不通。

(五)不继承遗产不赡养。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以放弃遗产的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王老汉已年逾八旬,生有两个儿子,老伴在3年前病故。王老汉一直随大儿子王大生活。而王老汉的二儿子王二是个体经营者,月收入2000元以上,王老汉多次要求他履行赡养义务,王二均以放弃继承父母遗产为由予以拒绝。老人一气之下将二儿子告上法庭。笔者在审理此案时,明确判决: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父母和子女之间可相互继承遗产。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法律允许。但却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来对抗法定的赡养义务。像本案中王二的做法在现实中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三、对策及建议

    (一)在立案时加大释明力度。对于此类纠纷中经常出现的误区,在立案时对原告予以重点提示,明确老人的诉讼意图和诉讼请求,必要时指导其寻求法律援助,以保证案件及时、高效的审理,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二)在审理时加大调解力度。在老人因起诉出现误区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下,不简单地驳回起诉,应及时安抚好各方当事人的情绪,找出引起纠纷的症结所在,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时,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当地村民委员会在调解家庭纠纷中的优势,与基层组织联动协调,及时化解矛盾,有效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老人安度晚年。  

    (三)以基层组织为依托,大力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古人云“百善孝为先”现代社会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个人内心欲望的膨胀,使得“孝道”美德日益沦丧,由此有必要以村委会、民政等部门为依托,在农村弘扬这一美德,积极引导农民形成敬老、养老的良好道德风尚。

  (四)加强法制宣传,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引导、评价功能,提高农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针对典型的赡养案件,基层派出法庭可开庭到村、开庭到户,邀请村民进行旁听庭审,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应。同时定期的普法进村、普法进户进行法治宣传,增强农村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责任感。

(五)探索建立公共养老机构,健全完善养老保障机制。鼓励更多人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同事政府可筹资建立公共养老机构,成立养老基金,针对经济困难的老人,可实行相应的减免。把家庭赡养于公共福利机构赡养有机结合,建立家庭赡养为主,社会公共机构托养为辅的养老体系,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责任编辑:ljl    

文章出处:马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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