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成功调解一起追偿权纠纷一案,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1年2月20日,原告濮阳市某工程公司承建清丰县106国道升级改造工程(第十标段),4月23日约19时许,在乾坤路与106国道交叉口北50米路西,被告张某的水泥混凝土输送泵车为工程施工输送水泥混凝土,其雇佣的操作手即被告金某操作不当,导致该泵车输送管触及到被告清丰县供电局应该迁移而未迁移的高压线上,造成手扶泵输送管头进行浇筑混凝土作业的原告公司的工人贺某触电身亡,同时30立方米C15混凝土报废,损失7050元。
事故发生后,经多方协商,由原告公司先行赔付被害人贺某家属死亡补偿金等损失52000元,并付尸体检验费4000元。原告于2011年4月29日向法院起诉被告张某与金某及清丰县供电局,追偿所赔付的各项费用531050元。
该案到庭后,由于被告金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等待处理结果,本案于2011年6月1日中止诉讼。2012年1月6日被告金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我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本案恢复审理后,于2012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合议庭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真阅卷,审查证据,分析案情后认为,原告濮阳市某工程公司与受害者贺某是合法的雇佣关系,原告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金某无操作证(操作证正在办理中),操作时没有进行现场查看,没有看到上面有高压线,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责任。被告张某是泵车所有人,也是雇佣金某的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清丰县供电局该迁移的电线杆已迁移走,没有迁移的电线杆并不影响正常施工,不承担责任。
因泵车车主张某并只投了交强险,该案非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张某须自己承担责任,但他的家里不算很富裕,事故发生后,家里象天蹋了一样。法院在划分清楚责任的情况下,对双方进行了大量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1、被告张某、金某一次性支付原告濮阳市某工程公司赔偿款165000元。2、被告清丰县供电局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