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因“倒插门”女婿拒写保证书,妻子诉至法院的离婚案件,为了“增强”保证书的效力,最终以判决的方式调解夫妻和好。
2009年2月,王某(女)与王某某(男)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2012年5月21日,王某将王某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承办法官向王某某送达法律手续时发现王某与王某某并没有分居,更看不出两人有感情破裂的迹象。深入交谈之后,法官了解到:王某与王某某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王某也并非真心想与王某某离婚。王某某祖籍陕西,家庭贫困,两人打工认识不久后便回到王某家乡举行婚礼,并将王某某的户口落入王某家,王某某成了农村俗称的“倒插门”女婿。婚后王某某感觉在家里没有地位,因此经常回老家。而王某则称王某某遇事不跟其商量,招呼也不打便独自回陕西。王某要求王某某写下保证书保证其以后不再自作主张,王某某拒写保证书,王某便以离婚逼其就范。
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法官邀请了该村的村长及妇女主任一同向两人做工作,王某某同意书写保证书,但原告拒不撤诉,认为若撤诉,王某某写的保证书就会失去效力,其要求法院判决,认为判决书能够敦促王某某更好的履行保证书。
我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彼此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在处理家务琐事方面有一定的分歧,但原告没有提供支持其主张离婚成立的证据。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应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与理解,珍惜夫妻感情,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我院考虑到夫妻两人感情尚未破裂,最终以判决的方式调解两人和好,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