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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法院审结本院首例信用卡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01-22 10:40:54


    信用卡作为一种个人金融工具,以其方便、快捷、安全、通用的优势在消费者群体中迅速普及,与之相伴的信用卡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损害了各方的合法权益。近日,我院审结了本院受理的首例信用卡纠纷案,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黄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了一张金穗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0000元,同时黄某将自己的现金16500元存入该卡内备用。2012年7月9日上午11点56分,黄某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息,内容为“您的贷记卡(尾号为3169)于7月9日11:55消费66500元”。黄某在接到此信息时正在自己单位上班,无任何消费行为。黄某立即向当地公安局报案,经公安局初查,黄某的信用卡被在异地的不法分子盗刷。黄某诉称,自己已与银行建立了信用卡服务合同关系,信用卡内的资金损失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银行辩称,信用卡被盗刷不是银行的行为造成的,银行没有违约行为,请求法院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因特约商户未尽审查义务,银行请求追加信用卡被盗刷消费所在的特约商户为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在银行办理了金穗信用卡并存入资金,双方已形成储蓄存款关系,银行就有对储户的存款有妥善保管的义务。黄某在信用卡被盗刷时不在盗刷地,也未遗失与转借该信用卡,对此黄某没有过错,故银行应当承当黄某信用卡内资金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对银行追加特约商户为被告的请求,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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